唐代羁縻府州的类别划分及其与藩属国的区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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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羁縻府州的类别划分及其与藩属国的区别(二)
二、羁縻府州与称臣纳贡的部族或国家的区别
谭其骧先生的大作《唐代羁縻州述论》一文中,首先针对《新唐书·地理志》羁縻州序文进行了阐述,认为羁縻州的设置不始于太宗时,只是“至太宗贞观时,由于大量设置了这种州县,才定制称为‘羁縻州’,用以区别于普通州县”。接着论述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羁縻州和未设羁縻州的称臣纳贡的部族或国家有无明确区别;二是羁縻州地区是不是唐朝的版图所届,即羁縻州是不是唐朝的领土。对于第二个问题,谭先生首先将羁縻州划分为本土羁縻州和侨蕃州两种,认为侨蕃州在唐土自不必论,本土羁縻州,“在其臣服时有些是可以列入版图的,既叛之后,便应承认其民族自主权,划归境外”。“有些地区的羁縻州先有一段时间服属于唐,后来为邻国吞并,也应承认领土主权转移”。对此,笔者完全赞同。而关于第一个问题,谭先生是持否定态度的。他针对有学者提出“唐朝对羁縻州是实行了有效的管理的;理由是:1、都督、刺史都由唐朝任命或册封,接受唐朝的官职和俸禄;
2、唐朝也向他们征发军队和贡献,他们必须定期向唐朝进贡”的几个特点,说,“唐朝对许多不设羁縻州的藩属朝贡
国的国王、可汗等君长也经常进行册封和命官,并不能作为羁縻州长官所具的特点”。史料中一些关于授予蕃夷首领俸禄的记载,“都不足以证成羁縻州长官有给禄之制”。关于征调,“它并不是一种长期实施于所有羁縻州地区的经制”。至于朝贡,“找不到一条记载足以说明羁縻州与非羁縻州藩属或邻国的朝贡有何区别,也找不到一条‘必须定期’进贡的记载”。从而认为“唐朝在羁縻州与一藩属之间并无明确的制度上的区别”。[15]
谭其骧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地理学家,他的观点在学术界影响甚大。的确,由于羁縻府州的“或臣或叛”、置废无常以及高度的民族自治,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化外”色彩。但是,尽管如此,它与没有设置羁縻府州的一般藩属国之间在制度上还是有明确区别的。
首先,羁縻府州与一般藩属国之间在制度上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是否负担赋税上,即羁縻府州按规定都要缴纳一定的赋税,而一般藩属国则无此规定。[16]
《新唐书》卷四十三下《地理志》羁縻州序云:“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然声教所暨,皆边州都
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
论者往往以“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作为羁縻府州的一个重要特点,这当然是不错的。但是,所谓“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只是《新唐书》作者针对唐代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总结或判断,并不是唐朝法令的规定,事实上,唐朝廷当时对于羁縻府州缴纳赋税是有明确规定的。《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载:
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上户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原注:无羊之处,准白羊估折纳轻货。若有征行,令自备鞍马,过三十日已上者,免当年输羊。凡内附后所生子,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凡凡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轻税诸州、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
这是人们非常熟悉并经常引用的一段史料。一般认为,《唐六典》所记录的令典都是开元七年(719年)的令文,但这
一规定,是从唐初武德年间就已开始的,《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志》对此有明确记载:“武德七年(624年),始定律令。……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旧志》和《六典》的记载表明,唐朝在武德年间和开元年间法令中,都曾明确规定了“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要负担一定的赋税。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包不包括羁縻府州在内。
如前所述,唐朝在武德年间,尚未将羁縻府州与“正州”区别开来,因此武德令中所谓“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是指所有内附唐朝的各部族人口。贞观以后将羁縻府州与“正州”加以区别,“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虽然也有不少被划入“正州”之内,正如谭其骧先生所指出的,“以内附部落设置的州,不一定是羁縻州,也有列为正州的”。[17]
但是,“以内附部落设置的州”,绝大部分被确立为羁縻府州,包括本土羁縻府州和侨置羁縻府州。因此,《唐六典》中所谓“诸国蕃胡内附者”和“夷獠之户”,应该是包括了羁縻府州在内的。令文中特别提到“高丽、百济应差征镇者,并令免课役”,说明高丽、百济亦须要交纳一定的课税,而此
令的发布,亦应在唐于高丽、百济设置羁縻府州的总章元年(668年)之后。
《旧志》和《六典》分别记载蕃胡夷獠之户“附经二年者”或“附贯经二年已上者”,就要按法令缴纳赋税。所谓“附贯”,据唐《户令》规定:“诸没落外蕃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
[18]
但据《通典》卷六《食货六·赋税下》记载:“外蕃之人投化者,复十年。”日本赋役令“没落外蕃”条集解引《古记》亦载:“(唐)开元令云: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复三年。”
[19]
“复十年”或“复三年”,是指免除十年或三年的赋役。李锦绣先生对此解释说:“外蕃投化者复十年,而夷狄新招慰附户贯者则复三年,给复时间相差悬殊。这可能是由于外蕃人投化与夷狄被招慰而附户贯者不同,投化等于离蕃国而投于唐,招慰附户贯则是一个部落同意归唐者,故给复时间相差悬远。”“‘诸国蕃胡内附者’与诸蕃胡内附者不同,关键在于‘国’字。给复十年是对外蕃投化人的制度,给复三年是对小部落招慰而来的夷狄的制度。”又说:“这两条史料都证明夷狄及外蕃人在给复了一段时间后,并不是采取了特殊的税制,而是同于其它编户输纳租庸调的。”[20]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理解。第一,“复十年”或“复三年”的不同,按《通典》所载没有时间范围,而《古记》所载则明确说是“开元令”。因此,造成“给复时间相差悬殊”的原因,也有可能只是由于两条法令在颁布时间上的不同,即后者是对前者的修正。第二,“外蕃之人投化者”和“夷狄新招慰”者,有“附贯”与不附贯之分,“附贯”者编入正州户籍,因此他们“给复”的时间要短;不附贯者为羁縻府州民户,他们的“给复”时间要长。所以,“复十年”或“复三年”,关键在于“附贯”还是不附贯。而“附贯”与不附贯,大约是根据“投化”的人数而定,整个部落“投化”,人数众多,朝廷便设置羁縻府州进行管理;个别民户投化,人数稀少,无法设置州县,便被安置在正州宽乡之地。第三,“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下户。上户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是说蕃胡一经内附,就要依据法令纳税;而“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是说蕃胡在附贯二年以上后,便要同汉族编户一样,负担“丁口之税”了。不过,他们所负担的,仍然是一种轻税。以上无论作出何种解释,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唐朝法令中,对羁縻府州缴纳赋税是有明确规定的。
史籍中关于羁縻府州纳税的具体记载也有很多。如《唐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