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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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水位公告
【篇一: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
果】
审计署公布长江三峡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人民网北京6月7
日电(记者仝宗莉)审计署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长江三峡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
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
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中发现,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共多计投资7.55亿元(占决算总金额的0.36%)。
其中:多结算工程造价3.57亿元(枢纽工程1.91亿元,
输变电工程1.66亿元),多分摊工程建设成本3.98亿元(枢纽工程1.33亿元,输变电工程2.65亿元);少计应摊未摊的工程建设成本1.58亿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
长江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审计结果
(2013年6月7日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和国务
院的部署,审计署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对长江三峡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计。
具体包括: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三峡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编制的枢纽工程和输变电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草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
峡办)编制的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草案。
审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反复
听取了三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
电网公司、三峡集团公司等单位以及重庆、湖北、湖南、上海等省
市政府的意见。
截至2012年11月底,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
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三峡工程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目标和内容。
199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4月,七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1993年7月、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
称三峡建委)先后批准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
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输变电系统设计概算。
根据以上审议批准
结果,三峡工程建设目标是:将长江荆江河段防洪标准由十年一遇
提高到百年一遇;配合其他措施,防止荆江河段发生毁灭性灾害;
减轻洪水对武汉地区及下游的威胁;充分发挥发电、航运、灌溉、
供水和发展库区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枢纽工程。
包括拦河大坝、水电站和通航建筑物等。
拦河大坝全
长1983米,坝顶高程185米;水电站装机26台,总容量1820万
千瓦;通航建筑物为
双线五级船闸和单线垂直升船机,年单向通过能力分别为5000万吨
和350万吨。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175米,总库容为393亿立方米,
其中防洪库容为221.5亿立方米。
2.输变电工程。
直流换流容量为1800万千瓦,交流变电容量为
2275万千伏安,供电范围包括江苏、广东、上海等10省市,输电
线路总长9194公里,并配套建设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等项目。
3.水库移民。
库区规划移民搬迁建房人口12
4.55万,迁建房屋436
5.5万平方米,搬迁工矿企业1632家、城市(县城)12座、集镇114座,实施文物保护项目1087处。
(二)概算及资金来源。
三峡建委根据确定的建设内容,以1993年5月末价格水平为基准,批复三峡工程静态投资概算合计1352.66亿元。
其中:枢纽工程500.9亿元、输变电工程322.74亿元、移民资金529.02亿元;按照
物价和利率等影响因素测算,动态总投资合计2485.37亿元,其中:枢纽工程1263.85亿元,输变电工程364.99亿元,移民资金856.53亿元。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筹资方案,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电网收益再投入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利用
外资等。
截至2011年12月底,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投入2078.73亿元。
其中: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615.87亿元,向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出售发电机组收入350.31亿元,电网收益再投入110.69亿元,基建基金等专项拨款1.86亿元。
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筹措的资金,目前已全部偿还。
此外,在移
民搬迁安置中,国家还通过相关政策给予了资金支持。
(三)竣工财务决算草案情况。
按照三峡集团公司等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三峡工程财务决算
总金额为2078.73亿元。
具体情况:
1.枢纽工程。
截至决算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决算草案金额873.61亿元,其中:已完工项目投资801.51亿元,升船机、坝区整
理完善等尾工项目预计投资72.1亿元。
截至2011年底,这两个尾
工项目分别完成其总投资的38%和43%。
2.输变电工程。
截至决算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输变电工程
全部完工,决算草案金额348.59亿元。
其中:一次系统项目322.95
亿元(直流工程192.24亿元、交流工程130.71亿元),二次系统项目12.32亿元,专项费用
8.59亿元,总预备费2.23亿元,电网调度大楼2.5亿元。
3.移民资金。
截至决算基准日2011年6月30日,实行任务和资金“双包干”、纳入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草案的移民资金共856.53亿元,按21475的比例分别计入防洪、航运和发电资产。
此外,用于
移民的资金还包括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派生资金(移民资金存款利息、
耕地占用税返还、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出让金等)、三次提前蓄水一次
性补助、工矿企业关闭破产补助等63.76亿元2。
截至2011年6月30日,移民搬迁安置已支出共计757.7亿元,在建项目或未完成结
算项目162.59亿元。
按照竣工财务决算草案,三峡工程形成资产2078.73亿元。
其中:
交付三峡集团公司1729.25亿元,包括防洪资产179.87亿元、发电
资产1300.24亿元、航运资产247.55亿元(含升船机等尾工项目)、
坝区接待中心等其他独立资产1.59亿元;交付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资产348.59亿元;三峡办办公楼等资产8800万元待财政部批准后
转出;核销80.8万元。
二、三峡工程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1992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在三峡建委的直接领导下,项目法人和有关地方政府精心组织,顺
利完成了三峡工程建设任务。
从三峡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
府提供的资料看,三峡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规划论证、建
设管理、投资控制、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形成了许多有益的
经验和做法,为我国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各项建设任务如期或提前完成。
在三峡工程建设中,有关方面注重协调配合,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
工作,保证了建设进度和建设任务的完成。
一是枢纽工程方面。
除批准缓建的升船机(按计划2015年建成)和增
建的坝区整理完善项目外,初步设计的建设任务于2009年全面完成。
其中截流、蓄水、发电和通航等主要控制性阶段目标均按期或提前实现:1997年大江截流;2003年实现水库135米蓄水、双线五级船闸如期试通航、电站首批机组并网发电;2006年水库蓄水至156米,提前1年进入初期运行;2008年左、右岸电站26台单机容量70万千瓦机组整体提前1年投产发电;2010年10月实现水库蓄水至175米设计水位。
里,换流站6座、总容量1800万千瓦;建成500千伏交流线路工程55项、线路总长度6338公里,变电工程33项、总容量2275万千伏安;同步建成配套的调度、通信等二次系统工程,保证了三峡电力“送得出、落得下、用得上”。
三是移民搬迁安置方面。
截至2011年底,实际移民搬迁建房人口129.64万,迁建房屋5054.76万平方米,分别比计划增加5.09万人和689.26万平方米;工矿企业、城市(县城)、集镇及文物保护单位搬迁等均按计划全面完成,初步实现了“搬得出”、“稳得住”的目标,保障了水库分期蓄水顺利推进。
(二)工程质量总体优良。
在三峡工程建设中,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了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出现的质量缺陷都能及时加以处理。
枢纽一期工程质量良好,二期工程质量总体优良,三期工程质量优良,枢纽工程投入运行以来,建筑物工作性态正常,机组运行可靠。
输变电单项工程优良率达到100%,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和设计奖15项,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未发生电网安全事故,其中交流输电线路2009年和2010年每百公里故障停运率均为0.094次,明显优于国内同类工程(平均分别为0.106次和0.199次);直流输电线路2009年和2010
年每百公里故障停运率分别为2.3次和1.7次,约为国际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左右。
移民工程已完工验收的迁建用房和学校、医院、公路、桥梁等1.83万个项目,投入使用情况总体良好。
(三)综合效益逐步显现。
一是防洪效益明显,实现了荆江河段防洪标准由十年一遇提高到百年一遇的设计目标。
自2006年实现水库156米蓄水以来,三峡工程在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中开始发挥骨干作用,9次拦蓄洪峰流量超过5万立方米每秒的洪水,其中两次入库洪峰流量超过7万立方米每秒(1998年最大入库洪峰流量为6.48万立方米每秒),调蓄后下泄流量削减至4万立方米每秒左右,保证沙市不超警戒水位,有效减轻了长江荆江河段及中下游的防洪压力。
二是发电效益显著,促进形成了全国电网互联格局。
截至2011年底,三峡电站累计发电5310亿千瓦时,输送电量5284亿千瓦时,
有效缓解了华中、华东和华南用电紧张的局面。
同时,实现华中与
川渝、华东及南方电网联网,提高了电网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三是航运效益突出,提高了长江干流及库区支流航运条件和库区港
口通航能力。
水库蓄水后,坝址上游660公里主航道单位运输成本
下降约37%。
自2003年6月船闸通航至2011年底,过闸及翻坝货
运量累计5.5亿吨,其中
2011年过闸1亿吨,比2003年增长6.3倍;船闸年均通航率保持
在94.6%至98.9%之间,明显高于84.13%的设计要求。
四是补水效益逐步发挥,为改善下游水域条件和缓解旱情发挥了积
极作用。
2003年至2011年,三峡水库枯水期向下游补水力度逐步
增大,累计补水564天、共788亿立方米,枯水期流量最低月份平
均流量从入库时每秒3670立方米提高到出库时每秒5430立方米。
五是节能减排效益开始显现,提升了对水电清洁能源的利用水平。
按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2003年至2011年标准煤耗测算,截至2011年底,三峡电站利用水能发电量可替代火电标准煤耗1.85亿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碳
4.22亿吨、二氧化硫88万吨、氮氧化物142万吨、烟尘63.26万吨。
(四)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峡工程移民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各有关地方积
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步快速发展,移民居住
环境和库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收入
稳定增长,库区安置和外迁的移民状况总体稳定。
以1997年为基准,2011年三峡库区地区生产总值为
4444.66亿元,增长了6.71倍,年均增长12.5%;地方财政收入共
计474.39亿元,增长了19.6倍,年均增长24.1%;公路通车里程
达到8.22万公里,增加了6万公里,年均增长9.3%;城镇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18 694元,增长了
3.19倍,年均增长10.78%;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6427元,增长
了2.9倍,年均增长10.33%;农村移民饮用水水质和城市饮用水源
地水质基本达到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率分别为72%
和77%;包括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
教育在内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国民教育体系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小学
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城乡医疗网络和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初
步建立,医疗卫生条件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新增病床26447张;
广播电视线路架设478.75万米、通讯线路591.66万米,电视人口
覆盖率超过97%。
(五)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三峡工程高度重视落实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政策措施,通过优化设
计和环保施工,强化施工期噪声和“三废”污染控制,加强水土保持,及时恢复施工区植被,减少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库区长江干流水
质总体稳定,以优于三类为主。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8万平方公里,入库泥沙量明显下降,年平均入库2亿吨,明显低于5.3亿吨的设计值,库区泥沙淤积好于预期。
对受工程
【篇二: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
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2011]第2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重庆库区及流域(以下简称
库区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质量,实现水
资源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
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
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
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
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三)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市政、卫生、农业、渔业、建设、工商、海事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水污
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场镇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污
染防治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
人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
鼓励对污染
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严重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
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
第二章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长江干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执行国家规定。
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次级河流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
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功能
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适用的水环境功能类别,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
的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跨区县(自治县)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市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次级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确定防治水污染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
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污染防治规划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
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污染
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对未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任务,或者突出水环境
问题未按期解决的区域(含工业园区)、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
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
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其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
放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十四条鼓励采用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工艺,
减少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
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备查,并按规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拖延检查。
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其结果应当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本行政区域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断面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
区县(自治县)出入境水体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实施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鼓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篇三:长江海事通航信息公告】
长江海事通航信息公告
(2008年第4期)
一、基本情况
(一)安全形势:2008年4月份,长江海事局辖区共发生事故及险
情40件,其中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7件,死亡(失踪)6人,沉船
6艘,直接经济损失171万元。
(二)救助情况:2008年4月份,长江海事局救助遇险船舶63艘,遇险人员989人,人命救助成功率为99.5%。
(三)客(车)运输情况:2008年4月,全线共安全运输旅客4563218人次,车辆555539车次,其中,安全渡运3869639人次,451202车次。
(四)巡航、巡查情况:2008年4月,全线共巡航、巡查9661次,20716小时,巡航、巡查里程179146公里。
出动执法人员34431
人次,车船9081艘次。
发现、纠正违章行为2406起,处理异常情
况1580件。
二、通航环境和秩序
(一)水文情况:08年4月上、中旬三峡出库流量在5500-8500
m3/s间波动,下旬增大到16000m3/s左右,月平均出库流量为
8300m3/s。
汉口月平均水位5.79米,其中,月度最高水位7.26米,最低水位4.89米,4月上半月汉口水位在5米附近波动,下半月升
高到7米左右。
(二)重点水道情况:辖区11处重点水道,每天在长江海事局内、外网公布其实际航宽和水深。
(三)交通流情况:08年4月,辖区各主要港口日水上交通流量:
江津191艘次,重庆293艘次,三峡大坝582艘次,武汉356艘次,湖口568艘次,芜湖1963艘次。
(四)一类监管区情况:08年二季度,我局确定19个一类监管区:重庆港猪儿碛水域、斗笠子水域、胡家滩水域、巴东神农溪口、三
峡大坝水上交通管制区、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域、太平口水道、三江
口水域、金口水道、天兴洲大桥水域、戴家洲圆水道、湖口水道、
马南水道、安庆大桥桥区、太子矶、铜陵大桥、太阳洲、黑沙洲南
水道、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
(五)采砂(捕鱼)情况:
长江如下区段存在船舶采砂(捕鱼)现象。
长江上游:五举沱、沙渡、杨柳碛、松既、关刀碛尾、下渡口、水狮坝、高占、金刚佗、
葫芦碛,大沙坝、吊鱼嘴、冬笋坝(望水沱)、石梁湾、红花碛,唐家
沱、郭家沱、大兴场、河口、大坝子、明月沱、白沙沱、黄沙碛、
李家沱,莲子沱, 沙溪沟、白岩寺、红石堆、豆腐石、平绥坝、杀人坝,楠竹坝、麻坝、凤尾坝,桐麻碛,红砂碛、鹞包碛、武陵碛、
青鱼碛。
长江中下游:金口水道铁板洲北汊、巴河口、骨排洲、永
和洲。
(六)交通管制情况
4月份,我局根据辖区水位上升的实际,我局参考重点水道实际航
道尺度,对船舶装载吃水进行控制。
三、水工动态
(一)码头施工
重庆冯家湾化工码头、重庆李渡水域钻探、重庆莲花背取水口施工、重庆五举沱码头施工、重庆姜文沱理文纸厂修码头、城陵矶松阳湖
港池疏浚作业、黄石武穴水道石油天然气管道西气东输地质勘探水
上钻探工程、九江城西港区集装箱码头工程钻探、九江同方江新造
船有限公司码头施工、芜湖安徽东盾木业木材码头构件水上安装、
马鞍山长江港口公司码头工程施工作业、马鞍山天顺港口有限责任
公司人头矶码头施工作业、安徽无为焦炭联产甲醇项目厂区吹填采
砂工程施工作业、芜湖港朱家桥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施工作业。
(二)桥梁施工
辖区共有十三座桥梁进行施工,其中桥墩施工作业的有:观音岩长
江大桥、重庆鱼嘴长江大桥、涪陵石板沟长江大桥砼块浇筑、高梁
背沪蓉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砼块浇筑、荆州长江大桥三八洲桥34号-
40号墩非设计通航桥孔桥墩防撞装置施工作业、荆岳大桥桥墩施工
作
业、鄂东长江公路大桥主5#墩施工作业等七处。
桥梁、桥面施工作
业的有:宜昌宜万铁路长江大桥桥面施工、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
江大桥正桥桥面施工、鱼洞长江大桥主梁砼块浇筑、重庆朝天门长
江大桥钢梁吊装、重庆长寿大桥主梁砼块施工、乌江二桥桥面浇灌
等六处。
(三)航道疏浚与整治
长江中游瓦口子水道右岸航道整治控导工程、长江下游武穴水道整
治工程、长江下游黑沙洲水道航道整治工程施工作业。
四、航行安全注意事项
5月份,长江中下游随着水位上涨,进入中洪水位交替期,雷暴天气增加,碰撞事故险情多发,各船舶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