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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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
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20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3
【实施日期】2010.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将其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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