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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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乡镇卫生院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验收。2、本标准共分7个部分:管理与制度(10分)、人员与培训(12分)、设施与设备(16分)、进货与验收(15分)、使用与调剂(30分)、储存与养护(15 分)及其它(2分),总分100分。3、验收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现场检查分数达到80分以上(包括
80分)的单位为验收合格,8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限期内
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