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
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环发[2018]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2.14
【实施日期】2018.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5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4日
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办法
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持续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评估组织
实行分级评估。
以市级环保部门为主组织评估。
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评估内容
(一)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评估,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执行(见附件1)。
(二)各级环保部门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
突出评估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四、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
省环保厅每年按照《山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