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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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霍姆斯是一位温和的自由主义者。

在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关于表达自由有两种极端的主张。

一种极端主张是:对表达的限制、至少对政治言论的限制,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合法的。

另一种极端主张是:任何可能导致邪恶行为的表达,都必须受到限制,或者说,表达中引起损害的倾向,不管其当前程度如何,都有理由实施限制。

为了避免这两种极端,霍姆斯提出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

霍姆斯1919年在申克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首次阐述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

在该案中,申克是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因散发传单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兵役法而被起诉。

传单指责兵役是最坏的暴政,是为了华尔街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人道的可怕的罪恶行为。

霍姆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宣传传单里的意见还不是犯罪。

但是,每一行为的意义取决于采取行为时的情况。

他举例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里毫无根据地叫嚷:失火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叫嚷失火啦!将引起严重的混乱和伤害。

他接着说:在每一个案件里,问题在于使用的语言是否处于这种情况和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们将造成一种明显的当前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利制止的窦质性罪恶。

这是一个可此可彼和程度如何的问题。

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有许多平时说了无妨的话会被认为危及国家的安全,因此说这些话将是不能被容忍的。

在就德布斯诉美国一案所作的推论中,霍姆斯再次适用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

德布斯的具体罪状,是他在俄亥俄州坎顿的演说中,宣称痛恨一切战争,因为战争总是统治阶级用来强迫普通人民为它打仗的方法来剥削他们。

因而他也反对美国对德国进行战争。

他煽动人民拒绝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

基于这种指,控,德布斯被判处10年徒刑。

在支持对德布斯的判决时,霍姆斯断言,德布斯的讲演有一种自然的、预定的后果:阻挠征兵。

简言之,非言词本身而是说话时的情况决定了讲演人有罪与否。

1925年在吉特洛诉纽约一案中,霍姆斯重申和发挥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

吉特洛是前任纽约州议员,社会党左翼领袖之一。

因他先后撰写并散发《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宣传用暴力和非法的手段推翻政府的义务、必要性和正当性,鼓励全体无产者参加世界革命斗争而被判罪。

吉特洛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法官决定维持原判。

霍姆斯认为应当推翻原判。

在他的异议书中,霍姆斯承认吉特洛的宣言不只是一个理论,也是一种煽动。

但他争辩说:每一项意见都是一个煽动。

它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如果有人相信,就会被付诸实践,除非其他的信念高于它或由于能量不足而在出现时被泯灭。

观点的表达和狭义的煽动之问的唯一差别是表达者对结果的热心。

雄辩可以烧毁理性。

但是,在我们面前,还没有引起一场眼前的火灾的可能。

如果归根到底,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信仰注定要被社会的支配力量所接受,那么,自由表达的唯一意义就是应该让这些信仰有机会自行其事。

霍姆斯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受到他的同事布兰代斯(1856-1941)的拥护和进一步完善,并由布兰代斯表述为一个更为确切的公式。

在1927年惠特尼诉加里福尼亚州一案中,布兰代斯指出:自由表达的权利、教育权利和集会权利,当然是不可否定或剥夺的基本权利。

但是,虽然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是基本权利,它们在本质上不是绝对的权利。

如果拟定的特殊限制是保卫国家免于毁灭或政治、经济、道德上的严重损害所必需的,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的行使就应服从限制。

但他接着宣称;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的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所必须的条件是不存在的。

仅仅惧怕或预测可能发生某种邪恶不足以证成法律限制言论和集会。

邪恶必须是严重的,而且发生邪恶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

如果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使荒谬和似是而非之论得到揭露,有时间通过教育途径来避免邪恶发生,那么,要采用的补救办法是更多的讨论而不是强制缄默。

70年代以后,伯格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把限制表达自由的标准多样化,例如,增加对引起
伤害的讯息传播的限制,但总体上仍然是以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为基本标准。

所以说, 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是最有影响的,在政治生活中起着深刻作用的学说。

二自主主体论
自主主体论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

1972年,斯坎琳在《哲学和公共事务》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个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的论文。

在这篇被德沃金等人誉为重要的开创性研究和研究生必读的论文中,斯坎琳指出,拥护表达自由的理论家一般都要为表达自由权提供一个哲学基础,即要清楚地说明哪些种类的表达行为是受限制的,并进一步论证这些行为的特权性质。

理论家们曾经提供出结果论、权利论、自治论来论证表达自由权,批判或反驳对表达自由理论的各种指责。

结果论认为,总体上说,思想表达不受限制的长远结果要胜过限制表达的结果。

或者换句话说,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很可能比不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更坏。

权利论认为,公民有权利听取任何人愿意表达的观点,即有接触和接受不同观点和情报的权利;同时公民有权利去发表他想要别人知道和接受的任何思想观点和情报,即有传播思想的权利。

自治论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相信他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

但自由不意味着不受限制,而意味着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因而信仰自治。

如果说人们应当受到控制或统治,那么,这一控制或统治必须由他们自己进行,而不应由别人施加。

表达自由是公民履行自治义务的必要手段,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自治。

因此,表达自由有不受干预的特殊地位。

斯坎琳指出,这几种理论都不乏合理因素,但每一种都不尽完善。

,结果论有这样几个困难:要检验采用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显然是不可能的。

更复杂的是,人们不是简单地在干预和不干预之间作出选择。

即使非常清楚,从长远看,无拘束的、不受限制的争论可以使社会境况变好,人们仍然可以否认社会功利要求把法律保护扩大到所有的表达行为;即使承认思想表达一般应当免受干预,也不应否认通过限制某些种类的表达行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可能的最大限度。

权利论也有其明显的难题:难道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包括煽动暴乱、鼓动宗教派别武斗、唆使犯罪的表这行为吗?下流无耻的思想和淫秽刊物应不受限制地传播吗?诽谤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表达吗?自治论所依据的前提更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

斯坎琳试图克服结果论、权利论和自治论的缺陷,为表达自由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同时确定一个法律干预表达行为的界线。

于是,他提供了一个自主主体论,即平等的、有理性的、独立自主主体论。

斯坎琳的自主主体论可以概述如下:表达指向一人或多人传达一种主张或观点的任何行为,不仅包括言论和出版,而且包括展示符号、示威、音乐、表演、自杀等。

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推动他人的活动;第二类是以威胁、命令、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

为什么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呢?这是因为只有第二类表达行为才能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

斯坎琳举例说,如果我对你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成年人说:你应去抢劫银行。

结果你按照我的意见办事了。

我不能因此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我以一连串的理由补充我的意见,例如,指出你为什么应当抢劫银行,为什么你有资格抢劫银行?我仍然不能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假定你是一个小孩或弱智人,没有法定的能力,而且我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或假如你是我的属下,而且我对你说的不是劝告,而是一个由纪律支持的命令;或假如我进一步帮助你行动,向你提供有关银行的关键性情报,我的表达行为就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

这就是说,仅仅向自主的成年入提供劝说性行动理由,并不构成犯罪。

不论犯罪的要件如何,犯罪必须是表达劝说性的行为理由以外的行为。

总之,根据从别人的思想表达中获得的理由而行动的人,是按照他已经相信的、而且已经判定的行为之充分理由行动的。

因此,别人的思想表达对他的行动所起的作用,已由行为者
自己的判断所取代。

行为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推卸其责任。

否则,就
是否认他作为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行为者的地位。

自主主体论还包括这样一种推论:一个认为自己是自主的人,在决定信仰什么和权衡对抗的行为理由时,必须把自己看作主权者,自己决定信仰什么和不信仰什么,他不能盲目地接受别人(包括政府)作出的一定观念真实与否的判断和是否应做出一定行为的判断。

是否做出一定行为(例如是否守法)要由自己来决定。

作为自主的公民,他不应当授权国家去决定什么观点是真实的,什么观点可以表达,一切靠自己决定。

自主的公民会要求政府保护他们免受伤害6但是,如果政府是自主的公民可以接受的,政府的权力必须从两个方面受到限制。

一方面,自主的公民不能授权国家去决定某些观点是虚假的或真实的判断,以及去组织公民接触和交流政府判断为虚假的观点,否则,就将剥夺公民自己作出某些观点真实与否的判断。

另一方面,公民不能允许政府去阻止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思想表达行为,因为那样做等于授予政府权力,去剥夺公民就应否遵守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的权利。

上述自主主体论的表达自由理论可以说是一种强式自由理论。

与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比较,其特点在于: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是烈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与不限制表达的标准,而自主主体论是以表达的内容作为限制的标准。

自主主体论大大地缩小了政府对表达自由实施干预的范围,并把一部分表达视为绝对的东西。

这两种理论尽管有一些差异,但其共同点都是以不损害和动摇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为前提的。

前者是一种温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后者是一种激进自由主义的理论。

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言论自由,一向被视作为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它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尺,也是社会民主和谐的重要体现。

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持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稳步推进,加上互联网和新媒体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和技术便利性都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

据统计,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超过6.49亿,手机网民达到5.57亿,微信国内用户规模超过5亿。

我国公民现在不仅更有能力说话,更方便说话,也更容易让各种立场、各种视角的观点即时、广泛传播,瞬间为公众所知晓。

社会善治和民主法治,离不开言论自由。

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不管经济如何发达,技术如何进步,社会发展总是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需要公民发表看法,表达诉求,协商讨论,促成共识,推动进步。

对干部腐败、环境恶化、司法不公、安全事故、社会歧视等各种问题予以监督批评,本属于社会正能量的释放,不能把这些监督批评看作是对某些部门的刁难,或对地方社会稳定的破坏而加以限制,否则有违依法治国和协商民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意味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

当前的社会转型促使各种新旧问题相互叠加,日益复杂,新旧矛盾相互缠绕,迫切需要治理良方。

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让人说话,说真话、实话,乃至逆耳忠言,认真听取公民对各种社会弊病的批评建议,是聚民心、借民智、纾民困、解民忧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治理水准的必由之路。

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批评、建议,犹如人类社会的啄木鸟,可以发现和去除社会肌体的各种害虫,保障社会有机体健康成长。

正因为如此,那些既富有社会正义感,又具有高尚职业操守,不惧千辛万苦和风险压力,勇于正视并揭露社会问题的正面舆论力量,不仅应该得到业界的奖赏,也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

所有尊重、敬畏和珍惜言论自由的公民应形成广泛共识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制约。

公民言论的真正自由,既需要言论者的权利主张,也需要言论者的自律要求,文明世界,概莫能外。

那些无视国情否定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否定改革开放、否定一国两制,鼓吹国家或民族分裂,甚至为暴力恐怖主义站台、为文革歌功颂德之言论,显然侵犯了我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明显具有反社会、反人类、
反法治色彩,理应受到言论限制和法律制裁。

言论自由不仅有法律底线,还有社会道德底线和良心底线。

自由(当然包括言论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保障言论自由不仅符合法律,也符合道义。

也正因为道义和良心所在,我们不能容忍打着言论自由旗号、干着违背社会良心和公序良俗的言行。

近年来,为博眼球而作的虚假新闻、为非法盈利而作的虚假广告、为标榜开放思维而支持黄赌毒的倾向性言论、为莫名心态而亵渎人民英雄和道德模范的奇谈怪论、为骗取业绩而发表的虚假科研成果这些言论置社会良心与业界自律于不顾,欺骗公众,戕害信任,是对真正言论自由的背叛、滥用与伤害!在涉嫌违法的同时,已远远超越了社会伦理和道德良心所允许的底线。

对诸如此类言论自由的敌人,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限制和反对。

公民言论不仅应是自由的,也应是向善的。

我们一定要维护言论自由的尊严和神圣,让善言善语畅通无阻,让恶言恶语寸步难行。

上面是由文章X王子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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