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形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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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形式逻辑”

逻辑学是研究“有效推论和证明的原则与标准”的一门学科。一般认为,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始人。但是由亚里士多德创造的这种逻辑类型,后来被康德称之为形式逻辑,只是康德却并未对此做出解释。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逻辑学逐渐产生了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两种类型。但是较多的逻辑学者还是倾向于把这两种由亚里士多德奠定基础的逻辑类型统一称为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为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单纯的形式逻辑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与研究,于是非形式逻辑应运而生。本文将在定义、出现的原因、重要研究著作等三方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一、定义

著名逻辑学家拉尔夫·约翰逊和安东尼·布莱尔提出:“非形式逻辑是逻辑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讲述日常生活中分析、解释、评价、批评和论证建构的非形式标准、尺度和程序”。这个定义被认为是当今流行的定义。他们认为,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也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功能——有效性。非形式逻辑以实际论证分析与评估的非形式方法和规范为理论旨归。

二、出现的原因

毫无疑问,形式逻辑为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此同时,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维活动之间的距离却变得越来越疏远。

一直以来,形式逻辑把研究的中心放在推理上,其主要目的是揭示推理的有效性,即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逻辑在确定推理的有效性方面是极为成功的。然而,一进入论证领域,其局限性就暴露无余,显得虚弱无力,甚至顾此失彼,难以自圆其说。虽然形式逻辑也需要涉及到论证,对论证的结构、方法、规则等进行了研究,但这些研究都是很简单、肤浅的。它关于论证的理论, 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关于概念、判断、推理和逻辑基本规律的理论的重复。

其次,形式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推理和论证的有效性,即在前提为真的条件下能够确保结论亦为真的推理模式,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效逻辑推理可能发生的条件及适用性十分有限。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关心论证和推理是否在逻辑上严格有效,而只是关心在直观上是否合理,即前提能否对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而千百年来,形式逻辑学家们却对此熟视无睹,逻辑学的发展方向是日趋远离现实生活、远离普通人,力求成为一种自主的研究领域。

所以,形式逻辑既不足以准确地刻画、涵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运用的推理和论证模式,也难以对普通人提高与改善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能力提供直接的

帮助。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以芝诺悖论、休谟悖论为代表的若干无穷问题便是形式逻辑的死穴。所以说,形式逻辑已经不能继续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的时代背景迫切呼唤非形式逻辑的出现。

三、重要研究著作

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的S·N·托马斯的《自然语言中的实际推理》被看成是非形式逻辑的奠基性著作。他认为非形式逻辑是“自然逻辑”。在该书中,他指明了逻辑分析和批评如何能够不使用逻辑形式的标准概念而完成(如没有真值表、文恩图解等),而他提出的技术如何能被用于分析包括许多正面和反面的情景,

识别那些出现于包括模糊的、复杂的或紊乱的推理的语篇中的论证。这是他的自然逻辑即非形式逻辑的精髓。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的汉布林在《谬误》一书中指出,非形式逻辑是“谬误分析”。这部著作主要是批判自亚理士多德以来, 到20 世纪前半叶的谬误理论。他的许多批判被视为对重新开始研究谬误的本质和论辩理论中相关问题的一个挑战。它提供了对个体谬误的严格分析, 有助于使许多人相信, 谬误是探究的一个合法对象, 非形式逻辑家注意到可把谬误理论用作一种批判工具。

英国著名学者图尔敏《论证的运用》强调非形式逻辑是“应用认识论”。他提出了包括6个组成部分的结构模式用于分析论证: 1、论证主张,某人试图在论证中证明为正当的结论;2、理由,论证的理由是作为论证基础的事实;3、正当理由,它估定一个主张是否合法地基于理由;4、支持,通过回答不同的疑问给正当理由提供附加的支持;5、模式衡量,指示从资料到正当理由的跳跃的力量(强度) ;6、辩驳,当从理由到主张的跳跃显得并不是合法时,辩驳就发生了。图尔敏还提出了合理性的进化理论。他相信理念被经常地创造,这些理念也经常地被争辩而且赢得论证的人劝服他人相信其信念。这样,新的理念也被不断地改进。

著名哲学家尼古拉斯·雷歇尔在其《哲学逻辑论集》中将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内容列在了“逻辑语用学”之下,形式逻辑从论证的前提和结论的内容抽象出所谓的命题;非形式逻辑必须把这些命题解释为一个对话语境中的言语行为,把他们理解为“移动”;形式逻辑必须处理论证的形式(语法学)和真值(语义学);非形式逻辑(或更广阔地作为一个领域的论辩)必须处理在对话语境中的论辩型式(scheme)的使用,这本质上是一个语用学任务。

综上,它们的共同点是揭露形式化逻辑应付实际论证的不足,特别是“形式有效性”这一核心概念对自然语言论证的失效。这一关键的主张是贯穿迄今为止的所谓“非形式逻辑”运动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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