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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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办公费)、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含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招待费、宣传费、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及其他费用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不得用于校舍建设、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等支出。
一是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是各中小学公用经费要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定点学
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主管学校进行管理。仍实行中心小学管理所辖定点小学,其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会计核算可以由中心小学统一管理,但中心小学需定期向所属小学通报公用经费收支和结余情况。
三是各中小学购置教学办公用品、仪器设备、专用材料等,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
四是是规范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由
财政预算安排,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计算。2010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按省定标准初中每生每年610元、小学370元安排,及时拨付到各单位。并要求学校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五是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当月发生的经费支出应及时报帐,说明支出理由,手续健全方可报销。每笔支出要有经办人、证明人(购买实物的要有验收人)签字和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并经过学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学校的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簿,详细记录实物的增减变化,做到购进有验收、存放有保管、领出有记录、减少有依据,在确定没有使用价值后方可做报废处理。凡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实物,应按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六是规范公用经费使用标准。教师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等日常维修严格按照区财政批准的预算及内控计划执行,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方面的开支。
七是如果发生的大宗支出或是维修项目金额较大(元以上)需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签订相关合同,按照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八是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区财政、教育部门同时要求各学校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加强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学校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的监督。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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