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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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表》附表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事由
新增合伙人:
退出合伙人:
负责人签名: (事务所印章)
年月日
住所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审查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报备。 (司法局印章)
年月日局领导签名:
(司法厅备案章) 备案登记: 年月日
随本表应附上以下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载明同意新增、退出合伙人事项,新增合伙人的出资形
式和比例;拟退伙的合伙人是否继续在本所执业的情况等);
2. 合伙人入伙(退伙)申请书(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
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在新疆执业未满三年的,另需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入(退)伙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名,
注明日期);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由新入伙
的律师填写); 备注 4.入伙人的出资证明和身份证明件(新增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和出资额,居民
身份证、户口薄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退伙交接手续证明(拟退伙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办妥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退伙人签名,事务所盖章);
6.资产证明(2008年6月1日以前设立的合伙所,如出现合伙人变更,其必须具有法定的30万设立资产);
7.《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
8.章程、合伙协议(新修订的章程、合伙人协议内容、格式必须分别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新全体合伙人签字,标注页码和日期);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本表一式四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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