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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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第一节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导致的船舶燃烧、爆炸等事故案例

案例一:“韩进宾夕法尼亚”轮爆炸事故

2002年11月,建造不到一年的第五代集装箱船“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在印度洋海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因火势凶猛,船员不得不弃船逃生,船东从新加坡调来救助力量,经过数天抢救方将大火扑灭。

“韩进宾夕法尼亚”轮V005W航次由天津新港开出,前往欧洲。船上共装有危险货物142TEU,其中烟花(1.4类)危险货物99TEU由上海港出运,主要积载于第一至第三货舱甲板。据审核,所有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未发现问题。

11月11日该轮在印度洋,左舷第四货舱起火并发生两次爆

炸,一名船员严重灼伤后死亡,另有一名船员失踪,后证实死

亡。

15日,燃烧已无法控制,当扩散到船员生活区前与舰桥之

间六舱甲板处时,发生了剧烈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球直径达300

米,伴随着浓密的灰色烟雾和刺眼的银光,将甲板舱盖板和甲

板上积载的40英尺集装箱炸出船外,六舱余下集装箱和船员生

活区、舰桥、机舱受损严重。

大火持续燃烧了三天后被扑灭,但被烧的集装箱仍在冒着

烟。由于灭火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水,导致“韩进宾夕法尼亚”

轮半沉于海中。

火灾、爆炸造成船上四舱、五舱、六舱及三舱一半位置所

载集装箱货物被毁,全船大约有50%集装箱受损,损失金额高

达五千万到一亿美元,船舶严重受损报废。

在本次事故中,起火爆炸原因没有查明,但据推测,最有

可能的因素是:船上四舱载有未申报的5.1类危险货物“次氯

酸钙”,在受赤道日照、高温影响下,产生发热氧化反应,导致

货物燃烧。

海事部门提醒:海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及代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手续,如实申报相应货况、船况、积载等信息。以避免由于瞒报危险货物等行为给承运船舶带来运输风险及燃烧、爆炸等事故,保障船舶安全。

案例二:“华顶山”轮火灾事故

2003年5月25日,“华顶山”轮在上海龙华吴泾关港码头装载142个集装箱,开往厦门港。在厦门港停靠后,驶往广州黄埔港航行途中,于5月28日发生燃烧事故,舱内所装

载的货名为“氧化铁”的货物发生燃烧,实际所装的货物为危险货物“保险粉”。“华顶山”轮最后沉没。

“华顶山”轮本航次航线为上海-厦门-广州,由上海龙华吴泾关港码头启程。27日抵达厦门港,卸货后驶往广州黄埔。此时,船上舱内载有已申报的危险货物过硫酸钠、甲基丙烯酸、过氧化氢,分装在3个20英尺的集装箱。

28日天开始亮,船员发现2号货舱前部10BAY处冒出

像蒸汽一样的白烟,有一股难闻的味道。船长命令船舶返

厦门港,并向厦门海事局报告。进港途中,“华顶山”轮

货舱冒烟由白色转变为灰黑色并有火星出现。1238时,“华

顶山”轮1号舱内发生爆炸。

次日上午,“华顶山”轮抵达3号锚地。经全力施救,

火势基本得到控制。

经现场勘查、化验、调查,证实申报品名为“氧

化铁”的集装箱实际装载货物是俗名“保险粉”,

学名“连二亚硫酸钠”,属国内危规4.2类,易自

燃物质。该事故的起火原因是违规运输保险粉,在

装箱运输过程中遇相对湿度大,包装箱体破损,吸

入湿气,使保险粉吸水,分解聚热产生自燃而引起

的火灾事故。

海事部门提醒: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禁止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案例三:C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托运6.1类危险货物案件

2007年6月18日, 上海海事局发现拟由“B”轮某航次出口至印度的货名为“M-NITRO CHLORO BENZENE”(中文名称为“间硝基氯化苯”)存在隐瞒危险货物性质运输的情况。经过核对《国际危规》,查明“间硝基氯化苯”(UN编号1578),属于6.1类危险货物,为《国际

危规》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危险货物,但该

票货物并未向海事部门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海事部门随即对上

述集装箱实施了开箱查验,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开箱查验结果发现上述集装箱内所装为整箱货,货物为铁

桶包装,包装显示货名为“M-NITRO CHLORO BENZENE”,没有

粘贴危险货物标志,共计80桶,总计20吨。

托运人“C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承运人说明托运货

物危险性质,并以普通化工品名义,办理此单危险货物托运手

续,应对危险货物瞒报事件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而相关的代理、承运人未根据品名对货物性质进行确认、审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海事部门提醒:托运人在托运前对所托运货物危险性质应进行核查和确认,并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货物的危险性质。相关代理、承运人也应根据品名对货物性质加以审核,严防瞒报危险品装船运输,危害承运船舶安全。

第二节海运危险货物积载隔离违章行为案例

案例一:“瑞克麦斯热那亚”轮载运危险品集装箱积载违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案2005年3月5日,“瑞克麦斯热那亚”轮载运集装箱过境上海港,其中载有3箱联合国编号为3341的4.2类危险品“二氧化硫脲”,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该批货物应装载于甲板,而船方却错误地将之载于舱内。

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由于该货物

为“强还原剂”,在100度以上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

量的氧化硫、氮、等气体,通常认为,须储存在干躁

洁净,通风条件良好,室温30度以下的空间内。《国

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明确规定该货物只能积载在甲

板上。在上海海事局检查人员的要求下,船方进行了

倒舱,将原来积载在1舱内的该三箱货物移到了甲板

上。后该轮离开上海港驶往青岛,在连云港附近海面

与韩国籍船舶发生碰撞,导致船头及一舱着火,由于三箱4.2类危险品已移至甲板上,避免了这三箱危险品在船舱内遇热闷烧可能导致的船体爆炸等恶性后果。

经过调查了解,由于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表明1号舱内可装1-9类一般危险品,船方在本航次中将三箱4.2类危险品“二氧化硫脲”装载在船舱内,未发现该轮危险货物适载证书备注栏中说明对于一些特殊货物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积载这一特别条款。从而导致了此次违章行为的发生。

危险品集装箱的正确积载关系到承运船舶及货物的安全航运,其要求高,规定严,应严格执行。本案中如不是在上海港及时纠正了该轮4.2类危险品集装箱的错误积载行为,在船舶发生碰撞后一号舱内着火可能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正确的积载,对于保障船舶的运输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由于该轮船公司、船员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还存在欠缺,认为适载证书上规定4.2类危险品可装载舱内便是泛指所有的4.2类危险品,忽视了特别要求从而导致违章行为的发生。

海事部门提醒:船公司、船员应加强对《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船上的大副等负责货物的积载隔离事务管理的人员更应熟知不同类别货物的积载要求。对于各种危险货物的积载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根据每一种具体货物的不同特性,规定了不同的积载要求。船方对危险品集装箱配载时应严格遵循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进行危险品集装箱的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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