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火力发电行业进行“以大代小”技改工程后,为了解决“一厂多制”的问题,需要对完成“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后所产生的新发电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明确价值类型,充分考虑租赁的资">

“以大代小”火力发电企业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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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代小”火力发电企业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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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火力发电行业进行“以大代小”技改工程后,为了解决“一厂多制”的问题,需要对完成“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后所产生的新发电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明确价值类型,充分考虑租赁的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等要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对大型火电发电机组的生命周期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以大代小”新火力发电企业进行收益测算的“三阶段测算模型”。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大火电企业电源结构的调整力度,即逐步关停能耗高、效率低、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以新建亚临界及以上参数的大机组取代关停的小机组。这一企业的

技术改造方式被称为“以大代小”,它能盘活装机为小机组

的老火电厂的其他资产。

目前,火电行业“以大代小”技改工程通常是由老发电企业之外新的企业法人来运作。而“以大代小”新企业的“大”机组是在老发电企业“小”机组所在位置的厂区内进行建设的。这一新设企业法人的做法虽然在实现公司治理现代化方面可以有所进步,但也同时带来了“一厂多制”的弊端。通过资产重组,改变“以大代小”技改工程后的“一厂多制”状况,已成为电力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资产重组中,原老企业划归为集团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同时收购“以大代小”技改工程所产生的新发电企业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股权,从而改变一个厂区内两个企业法人、即“一厂多制”的问题。本文拟对此类新发电企业股权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谈几点认识。

一、“以大代小”新发电企业的资产特点

即使是单机容量、主机型号规格、机组数量相同的两个“以大代小”技改工程,其固定资产的项目与数量也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以大代小”的新电厂对老电厂所拥有其他资产的使用程度不同。如原电厂装机均为小火电机组,“以大代小”时,有可能利用老火电厂的资产,

一般仅为土地、供水、灰场及燃煤供应等外部设施;而如果原电厂既有小机组,又有大中型机组,则可利用的老电厂的资产还应包括化工、除灰、送电等设施。通常,“以大代小”新发电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对老火电厂资产的使用权。可见,评估该新发电企业时的所评估资产范围及产权归属的界定

都较为复杂。而不重视该资产范围与特点所作出的匡算与作价结论,将会给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造成十分被动的后果。

二、如何以收益法评估“以大代小”的新发电企业

此类新火力发电企业资产特点在于它虽然能满足电力

生产企业全过程的流程要求,但它的资产所有权并不包括完成电力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全部资产。因此,在我们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此类新发电企业进行评估时,往往由于不能正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与企业内在价值产生很大的偏离。

由于此类新发电企业与老厂在资产租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交易价格往往是区别于公开市场价格的一种定

向交易的公允价格,这种公允价格与公开的市场价格之间是有差异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对此类新发电企业进行评估时,应采用针对企业整体的收益法,或在采用资产基础法中,将资产租赁合同、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合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应用收益法评估“以大代小”新发电企业的操作要点

在应用收益法对此类新火力发电企业进行评估时,除了通常的企业价值评估程序之外,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有:

1、价值类型

此类发电企业在资产重组后,可能会产生并购后的协同效应,因此作为并购对象的此类发电企业往往具有特定的投资价值。根据评估目的准确地选择价值类型,才能合理把握与评估价值类型相一致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和风险的预测。

2、重点分析租赁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等要素对企

业价值的影响

如前所述,当我们简单地采用资产加和的方式而不考虑收益而对此类新发电企业进行评估时,往往会忽略租赁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等要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而在收益法评估中,对于相关的资产租赁、委托运行维护的可实现性及未来变化趋势分析不当,也同样会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偏离。在

评估中,应对租赁资产、委托运行维护相关合同的标的、期限、价格含义、限制条件等逐项进行分析,并对租赁资产和劳务,以及出租方的经营战略进行调查和了解,以确定租赁行为的可持续性及价格趋势。

3、采用合适的评估模型

由于新发电企业为近年才投产运行,运营历史较短,故应综合考虑机组运行情况、设计指标等因素,确定机组达到运营稳定期的合理年限,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地确定各类评估参数,合理地设定计算模型。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盲目地照搬公式,则必然导致评估结果失真。

四、“以大代小”发电企业收益期的测算

在应用收益法进行一般企业的价值评估时,通常采用“终值”这一概念。计算终值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对企业终端预测年份的价值进行清理,估算清理价值;一是采用盈利、收入的倍数法;还有一种是最常用的、假设企业寿命是无限的永续模型,确定其“终值”。

鉴于此类新发电企业的资产特性,我们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使用企业在某一终端年份应进行价值清理的方式,即认为此类“以大代小”的新火力发电企业不会永久存在,

可以在某一时点进行价值清理。

根据威布尔的“浴盆曲线”(bathtub curve)及经济寿命年限分析,大中型火电发电机组的完整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前期(调整期)、中期(稳定期)和后期(超期服役期)三个阶段,参考年限分别为5年、30年和5年。在此类发电企业收益法评估中,可以参照上述生命周期分析,分段进行测算,我们称之为“三阶段测算模型”。在测算中,还应考虑基建贷款偿还和新债务借入时的财务费用。

此类新发电企业多为经营单项业务的发电厂,所有者权益主要是“以大代小”技改工程形成的机组,并未拥有具有稀缺性、长期性和增值特性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的产权,或者拥有这类资产产权的价值量相对很小。作为火力发电企业,其汽轮机、发电机、锅炉等主要设备占企业总资产价值比例是很高的,而未来可能新建的机组的投资状况与其实际效益都是难以预测的。该新发电企业的资产租赁、委托运行维护合同也都是有期限的,并非是永续的,因此,在收购该新发电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不应考虑企业的永续价值,采用三阶段评估模型是较为科学的。

(作者单位: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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