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研究:综述及扩展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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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研究:综述及扩展*

刘灿吴垠张树民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内容提要:众多文献分析表明:现阶段经济增长与自然资源科学开采、集约利用之间存在的矛盾根源于自然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而定价问题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安排是否完备以及如何完备这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对近年来自然资源外部性问题及其产权理论、自然资源“私有”与“共有”以及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何种角色等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稀缺性;制度创新

一、自然资源的外部性问题及其治理

自然资源产权理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环境与资源经济学中关于自然资源外部性及其治理问题的研究。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边缘学科,其理论基础仍然是20世纪的新古典主流经济学。近年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主要研究了自然资源配置中技术约束和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选择、市场配置与政府管制的效率问题等,外部性、产权结构以及政府管制的方式和政策是该学科理论关注的重点。

关于外部性和租金耗散问题,Tietenberg认为自然资源在使用中的自由进入制度安排会导致两种外部性(Tietenberg, 1992),例如可耗竭资源的外部性:渔业捕捞中的外部性,因为一个企业的生产产量会影响其他企业的生产函数;后开采的企业的生产函数受到先开采的企业的产出的影响以及代际之间的外部性。当我们考察租金耗散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储存问题,而实际上,很多共有资源可以被私人储存,这种技术上的可能性对共有资源利用的影响是:它加速了资源的开采速度并导致了更大的浪费。Gerard Gaudet、 Michel Moreauxhe和 Stephen W. Salant(2001)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学者们还研究了资源开采的顺序:如果同时存在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的资源,那么开采顺序和开采成本分离,共有资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理论创新》的资助。

源会迅速地耗竭。关于政府管制问题,Petter Osmundsen(2002)认为共有产权资源开采中的管制有两个目标,一是进入管制或者说产出能力管制以阻止租金耗散;二是通过税收的方式占有租金。产出能力管制的关键是防止过度投资,但占有租金又会降低对投资的激励,二者之间的权衡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具有专用性的时候非常突出。

在各国的管制实践中,自然资源的政策变化与整体经济理念的变化一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放松管制成为了重要的经济事件,人们强调市场激励的作用。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也就不再只是理论上的构想,也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因此,现有的文献在讨论自然资源的制度安排方面十分关心产权问题(这也构成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权与自由转让权、对资源的配置具有实际影响的产权内容以及产权界定的技术性问题。

二、关于自然资源产权问题的讨论

自然资源的产权问题来自于外部性。汤姆·泰坦伯格认为,“外部性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涵盖了很多市场失灵的情况”(汤姆·泰坦伯格, 2003)。在经济思想史上,庇古认为可以通过征税或补贴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在化,这种政策建议被称为“庇古税”(Pigou,1920)。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思路是,把外部性问题转化为产权问题,然后讨论什么样的财产权是有效率的。科斯认为,只要产权配置是适当的,市场可以在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性问题(Coase 1960)。此后许多学者关于自然资源的外部性治理的产权理论都受到科斯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产权经济学文献中,关于自然资源的产权问题是把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来讨论的,即公共资源(common-pool-resource,CPR)的治理和管理。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指的是那些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在环境资源中公共物品的种类尤为复杂。由于共有的环境与自然资源被看作是公共物品,公开进入是基本方式。但是,公开进入的资源配置体系中有两个特征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需求足够大的话,不受限制的进入将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二是社会的稀缺性租金被浪费掉了,因为没有人合理的拥有这种租金,造成了净损失。为什么这一切会发生呢?泰坦伯格(2003)认为,公有资源的非限制性进入即非排他性不能建立资源利用者保护资源的动

机,即使某个人他为遏制过度开发而限制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在某种程度上也被其他人所获得。这样,不受任何限制的开发公开进入的资源导致了一种无效配置。许多学者认为只要公共资源对一批人开放,资源的总提取量就会大于经济上的最优提取水平(Dasgupa and Heal,1979)。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1968)将这一现象称为“公地悲剧”。“公地悲剧”不仅发生在海洋渔场和集体牧场,还经常发生在我们周围,如集体林场的乱砍乱伐、生物资源的滥捕滥杀、酸雨问题、河流污染和河道断流。张五常(2002)将这一现象称为“租金消散”问题。公共资源的“租金消散”如何解决?科斯定理中的相关案例都在说明,通过界定私人产权的制度安排足以矫正资源使用外部性方面的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并不需要直接干预市场,所需要做的是界定产权,然后由市场去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是不少学者认为,界定私人产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埃里克.弗鲁博顿和鲁道夫.内切特认为,“私人产权并非是激励人们有效率使用资源的唯一社会制度。如果排他成本相当高,公共所有权解决办法可能也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埃里克.弗鲁博顿和鲁道夫.内切特,200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通过对阿尔卑斯山草地、日本公用山地、西班牙委尔塔和菲律宾桑赫拉等地大量案例的收集和分析,她发现即使是存在“公地悲剧”的地方,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无法独立应对公共资源管理的要求”。奥斯特罗姆提出了管理公共资源的第三条道路:当事人自我管理所组成的集团可以有效地组织起来,并能够成功阻止公有资源的滥用和退化。她第一次系统地证明了自主治理的可能性及其独有价值,为自主治理的公共资源产权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私有”或“共有”问题的研究

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私有”或“共有”是自然资源产权问题研究中涉及得较多的问题。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有着不同的产权特征,这就是关于自然资源产权的“私有”或“共有”。在早期的经济学文献中,非私有产权都被归入共有产权(common property),共有产权常被用来专指自然资源的产权特征。1954年,斯科特·戈登(H. Scott Gordon,1954)在他开创性的渔业经济学论文中,按照持有权利的主体性质,将产权结构划分为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

20世纪70-80年代,简单的两分法受到了批评,许多学者认为将非排他性产权都归为共有产权过于粗糙,不能涵盖政府拥有的产权、有限群体拥有的集体产权等情形(Ciriacy-Wantrup and Bishop,1975)。这导致了产权结构的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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