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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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部分关键岗位员工实行竞业限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1.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员工。

2.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公司或子企业市场开发、产品营销等客户资源的员工。

3.子企业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子企业股份的核心员工。

5.公司或子企业认为其他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

第三条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

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产品;不得自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业务;不得为他人生产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产品;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业务;不得为他人开展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产品、同类业务的技术咨询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员工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以任何形式保存、再现、复制或传递公司或子企业

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不得利用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谋取利益。

2.不得到与公司或子企业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4.不得为他人开展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技术咨询活动。

5.不得出卖、转让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6.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拉拢、引诱、招用、鼓动等手段使公司或子企业其他成员离职。

第四条竞业限制地域、范围和期限

员工竞业限制地域、范围由公司或子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竞业限制月补偿费标准不低于离职员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公司或子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六条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员工不履行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公司或子企业支付,违约金额为员工离职前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员工违约行为给公司或子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员工所获收益归公司或子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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