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办法

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办法
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办法

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本项目火工品的管理,使火工品的管理更深层地管细、管深、管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也使火工品的管理更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火工品的“收发耗存”相统一,严格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管理措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本项目对火工品的管理实行项目部、队二级管理。项目部、队分别为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关系。

一、火工品的购买

1、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物资需用量和材料预算定额或材料消耗定额,编制准确、详细的物资需用计划。

2、上报审批,即把每一次的火工品需用量、库存量上报朝阳派出所管理人员审批,经批准后,到龙陵公安局治安科办理准购证、准运证,实施采购;

二、运输

火工品的运输严格执行火工品运输制度:

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必须事先向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严格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

输爆炸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认真查验、清点所押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相符;

3、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车装运,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危险物品;运输时车辆之间必须保持一定距离;爆炸物品要捆系牢固、严密,并要有明显的“危险”标记;严禁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摩托车、自行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炸物品;

4、运输途中停车时,必须远离城镇、交叉路口、重要建筑、群众聚集处,且不准离开车辆,不准让无关人员靠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车住宿时,要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以必要措施,保证安全;

5、运输途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及爆炸事故,应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6、爆炸物品运到目的地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并负责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爆炸物品运达情况;

7、严禁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8、夜间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前后必须安有红色信号灯,行车速度保持每小时60千米以内,两辆以上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车距,遇有雷雨、风暴、迷雾等恶劣天气,应将车辆停放在人烟稀少的空旷地带。

三、储存和使用

1、储存

1)、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745-1995)规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要求,防盗、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必须完备;

2)、爆炸物品仓库的保管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爆炸物品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4)、库内堆垛之间、堆垛与墙之间、垛底与地面之间距离及堆垛的高度、宽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2、使用

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区域和警戒人员;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

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在居民集居区、风景名胜和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实施控制爆破作业时,事先必须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四、管理

对于火工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制度、职责及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相关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各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个环节的规定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为了具体落实,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从事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2)单位设立了安全委员会,工程队设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工班设立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3)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4)完善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四本帐,以备上级或公安机关检查。

(5)爆破作业前,必须做出爆破方案。

(6)坚决落实《三对帐》、《四勤》、《五有》、《六定》、《七禁》、《八不准》、《九检查》的措施。即:

《三对帐》

1、仓库物资进与出要对帐。

2、装炮与响炮要对帐。

3、装药《响炮》、退料与领料要对帐。

《四勤》

1、勤宣传教育;

2、勤过安全日;

3、勤检查督促;

4、勤总结经验教训。

《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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