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课件(一)-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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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城乡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4
特殊用地
H41
军事用地
❖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 体现201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的要求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 完善社会保障
加强“两规”衔接
H
E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二、新标准主要内容解读
新标准的主要调整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域 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 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 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 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 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新标准的主要调整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1 总则(标准适用问题)
❖ 旧版: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 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 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 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 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代码 codes
3.2 城乡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 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
❖ 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 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 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19)》中的二级类 “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内容解析
2019年3月6日
主要内容
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 二、新标准主要内容解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实施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 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 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环境、 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 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 新版: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 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与范围
城市中 设市城市的
总体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和其它具备条件 的镇的
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
和城市用地 统计工作。
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
3.2 城乡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取消了原来的城市对外交通用地统 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 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 港口客运码头
地面按实际用途归类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E 其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100
100
3.2 城乡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统计的统一
上版国标
本版国标
关于适用时间及工作衔接
❖ 2019年12月24日发布,2019年1月1日实施。
❖ 工作衔接的考虑 总体规划:已经上报审批可不调整,新编和在编
的应根据新标准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准的一律按新标准编制。 已批准的老控规应做好衔接和“翻译”。
规划管理:应按照新标准实施管理。
3.1 一般规定
❖ 3.1.2条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 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 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 或部分类别。 旧版: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 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 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9的衔接。 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9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
“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 型游乐设施用地。 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19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 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19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19年 版)的衔接。 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生态园 林城市标准》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