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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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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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主要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治的积极作用的,在2000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家的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而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最终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其思想堪称中国古代学术史和思想史上的瑰宝,对我国历史发展和政治思想的演变与改革起了重要作用。甚至时至今日,法家思想仍然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发展与健全有着相当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主要的调节手段。因此,国家正大力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全国人大也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制订出了一批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适用性的法律法规,使得法治思想日益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家思想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相当大的启迪作用。
在《八说》篇中,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韩非指出:“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意思即为了使所有人都能懂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规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因此,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首先就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更要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使得法律深入人心,使整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认为应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法就像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它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也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他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有着不言而喻的积极导向作用。
对于现代法制建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最重要的原则,只有明确了这一基本原则,才可以消除司法案件中的特权,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并将其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
法家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并且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
尽管法家思想有着较多的积极意义,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我国在建立现代法治的过程中,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用扬弃的精神,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更好地利用法家思想服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