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它

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

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

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第一,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

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

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

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

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

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

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

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了解并熟悉这些名词的含义,对理解和应用合

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合同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

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实现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顺

利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 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 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 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 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 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 件 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 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 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 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 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 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 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 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 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 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 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 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 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 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 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 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 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 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 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 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 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 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 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 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 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 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 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 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 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 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 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 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 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 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 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 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 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 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 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 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 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 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 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 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 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 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 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 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 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 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 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 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 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 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 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 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 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 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 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 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 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 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 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 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 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 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 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 又称隐匿行为、 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 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 行使撤销权而使以生效的合 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 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 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 重大不利的合同、 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 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 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 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 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 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 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2.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 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 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 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 提存。 34.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5.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 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 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 示。 36.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 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7.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8.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 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 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 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的行为。 40.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 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 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 的义务。 4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 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4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43.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 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 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 处理的法律制度。 44.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 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 失的利益。 45.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 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 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 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 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 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 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 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 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 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 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 一种法律制度。 48.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49.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 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50.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 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 品质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1.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 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 为条件的买卖,而形成的合同。 52.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 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 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 同等等。 5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 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22、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4、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5、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26、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27、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8、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9、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0、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经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31、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全部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合同法名词解释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支付报酬。 实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不以偶然事件为产生前提。 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给付,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而发生。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 有名合同:法律给予一定名称,并设有明确规范。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名称,也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则。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一时的合同一次或几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的合同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合同的履行需要持续的、不断的过程。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存在法定的可撤销原因(表意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 销的合同。 撤销权撤销有瑕疵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拘束力。 部分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只存在于合同的部分。有些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履行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相应的 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 己的债务。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拒绝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保全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8、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 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 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 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 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 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 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 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 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 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它 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 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 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第一,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 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 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 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 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 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 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 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了解并熟悉这些名词的含义,对理解和应用合 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合同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 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实现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顺 利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6、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38、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2、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55、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2、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4、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6、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7、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6、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32、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35、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 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6、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7、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 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8、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9、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 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40、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9、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 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0、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1、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 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43、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4、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 45、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 买卖合同。 46、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 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47、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 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49、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 同。 50、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 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51: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 以撤销。 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54、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 采取的一种措施。 58、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 金的协议。 59、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 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0、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1、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 合同。 63、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 利和义务的合同。 64、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 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65、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 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 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67、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 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8、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 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9、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70、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1、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 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72、行纪合同: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 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73: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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