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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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的安全管理,规范和落实有关管理制度,确保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有序可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及相关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行车设备设施管理
1.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含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行监控器)、线路、站场、桥隧、通信、信号、道口、信息系统(车号识别设备,含避雷装置等)、给水、供电(含通信和信号供电及站场照明)、车辆5T安全检测设备、救援、消防,三品检查设备(或措施),备用电源,电器设备的安装(配备)、栅栏封闭等主要行车设备、安全设施,必须经验收符合国家标准或符合铁路行业(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其他运用、检修规程)标准,或采用国家定型设备,技术资料齐全。

投产运用的设备、设施,应按铁路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日常维修和大中小修。

2.铁路专用线生产经营单位与国铁车站接轨的设备和需过轨运行的机车、车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局相关文电规定,其所属机车、车辆(包括租用或与国铁共同出资购买的机车、车辆)跨管界运行时,应配齐各项符合国铁安全运行条件的设备、设施。

3.实行路企直通的铁路专用线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关于重新发布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的通知》(铁运〔2009〕98号)要求,每年2月1日前将LKJ基础数据,按照“LKJ基础数据填写表”的格式,对LKJ数据进行全面核对。

属委托铁路单位代维的,由相应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的,每年由产权单位核对,并对LKJ 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代提报(设备管理单位只对格式负责)。

4.专用线与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须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衔接车站正线、到发线的专用线目前无安全线等隔开设备时,要制定计划,予以改造。

不具备设置隔开设备条件时,须安装防溜脱轨器,并纳入车站联锁。

二、平交道安全管理
1.专用线平交道包括专用线内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设施设备。

专用线产权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管理,确保有关设施、设备、管理标准等符合《关于公布〈铁路局铁路道口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上铁工发〔2011〕344号)的有关规定,应确保在列车(调车)通过时处于有人监护。

2.专用线产权单位要立即对专用线内的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梳理,对现有的人行过道、平过道,由于周围环境变化,容易造成或者实际上已经为机动车通行创造了条件,应报铁路安监办申请设置道口;对现有的人行过道要保证有关警告和防护设施的完备。

凡铁路机车、车辆在专用线作业时,所有平交道都要派人看守、监护。

3.专用线内平交道、全封闭和其它路外安全设备设施情况,专用线内平交道的联系通知方式和平交道防护办法等都必须在有关的安全协议中明确,并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确保设备养护到位、安全可靠,作业标准执行规范、降低安全风险。

三、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1.铁路专用线的主要行车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必须委托国铁相关站段或其他具有经铁路行业批准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代维修协议,明确维修项目、技术标准和安全责任。

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必须将有关代维修协议报接轨车站(车务站段)备案。

对没有维修主体的铁路专用线单位,要停止取送车作业,并责成产权单位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2.铁路专用线的行车设备、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

车务单位(接轨车站)为联合检查牵头单位,由其组织工务、电务、通信、供电、给水及代维修协议单位参加,进行联合检查。

属委托局管内工务、电务、通信、供电、给水单位代维的,由车务单位通知;其他路外或外局代维单位由产权单位根据车务单位(接轨车站)的通知召集。

各代维单位根据代维修协议的维修项目、技术标准,编制“检查项目及技术状况确认表”(确认表由代维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包含:代维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维修项目、各项目检查评定情况、评定结论、检查人签字、检查日期等),并按项目逐项检查,对项目技术状态进行认定(良好、合格、不合格),各代维单位检查负责人检查后按项目填记技术状态,签字后交车务单位(接轨车站)检查组织人(路外或外局代维企业检查人,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的委派检查人书面证明),由车务单位(接轨车站)备案。

代维修项目必须由代维修单位直接承担,严禁转包或分包。

联合检查牵头单位(接轨车站)应根据各代维单位提供的评定结论,要求产权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取送作业等措施。

3.为确保专用线行车、施工、维修作业以及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铁路专用线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应按照路局营业线施工、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提报施工、维修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落实。

四、铁路货车翻车机管理
1.铁路货车翻车机使用维护基本要求
(1)铁路货车翻车机(以下简称:翻车机)使用单位是翻车机管理的主体,自觉爱护铁路货车是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加强翻车机的使用维护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坚持日常维护,按期组织检修,落实考核制度,防止翻车机因使用及维护不当损坏铁路货车。

(2)翻车机使用及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首次安装并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检测合格的翻车机,制造厂家须对使用单位的使用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操作合格证;对既有翻车机,制造厂家须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培训、考试,并颁发统一的操作合格证。

(3)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继续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0天的脱产培训一次。

教育培训应有教材、师资、考卷、记录,明确时间、地点,成绩应填入合格证,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制度,严格按标准对翻车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技术性能状态良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时间、范围、内容、实施人等记录应齐全。

(5)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因违章操作、设备检修及维护不到位导致的设备技术状态不良问题应组织专题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并做好记录备查。

(6)翻车机附属设备设施需更新时,应购买有相应资质的产品,不得使用自行制造、加工、改造的无资质翻车机附属设备设施。

(7)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加强与铁路局车辆处、相关车辆段的联系和沟通。

对铁道部、铁路局下发的翻车机有关文件、电报及要求,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督促检查落实。

2.翻车机运用监管
(1)局管内翻车机运用监管工作由铁路局车辆处统一负责。

新建铁路货车翻车机、既有铁路货车翻车机使用满5年、大修或重大技术项目改造的铁路货车翻车机、检测周期内严重损坏铁路货车或频繁发生事故的翻车机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翻车机的检测应满足《铁路货车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检测技术条件》(GB/T18818-2002)的要求。

检测合格后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3)车辆段负责对管内翻车机的日常运用、定期检测等工作进行监管,并按规定填报《铁路货车翻车机、解冻库管理情况统计表》(爱车报-1),监管主要内容应包括翻车机安装方案制定及指导、重大项目改造方案的制定及指导、定期检测申请的督办等,并由翻车
机使用单位提报路局车辆处审核;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沟通反馈及落实整改,全面掌握翻车机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

(4)翻车机各级运用监管人员应掌握翻车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基本性能、安全要求、建筑设施限界标准及检查方法。

车辆段每半年、运用车间每季、作业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管内翻车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技术状态及管理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实际操作情况、安全教育和继续培训情况、经翻车机作业后车辆损坏及维修情况、使用监控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抄报铁路局车辆处。

(5)车辆段负责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制定下发的翻车机有关文件、电报及要求,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措施,不断完善作业指导书,对管内翻车机的日常使用状态以及经翻车机作业后的铁路货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对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车辆段每年应与管内翻车机使用单位签订《铁路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及《安全责任保证协议》,报铁路局车辆处备案后实施。

(6)车辆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翻车机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翻车机日常使用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原因,通报损坏车辆情况,并指导使用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提高翻车机日常管理水平。

五、爱车及技术交接管理
1.各车辆段负责具体日常爱车工作。

各站区(地区)要成立由车辆部门牵头,车务、货运、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成的爱车联合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站区(地区)爱车工作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落实,定期组织召开路企爱车协调会议,及时通报爱车工作情况,修订路企爱车协议和铁路车辆技术交接协议。

2.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妨碍爱车人员工作。

爱车人员对违反铁路货车使用规定,违章操作损坏铁路货车或装载货物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改变铁路货车技术结构或安装永久性配件和装置的行为,须进行监督和制止,并立即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部门发现或得到有关车站、专用线发生冲撞、脱轨等损坏铁路货车的问题和信息时,应组织调查确认,并逐级上报,按规定处理。

4.装卸作业中的爱车工作由铁路专用线企业等单位共同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货物运输、装载加固的规定和要求。

5.装车单位须严格按照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用途和标记载重或容许载重量装车。

装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时,应严格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道部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超载、偏载、偏重和集重。

6.装卸货物时,严禁拆卸车门、车窗、端板、渡板、侧板和人力制动机等铁路货车配件;装载的货物需要加温卸车时,严禁采用明火烘烤和爆破等方式卸车;罐车装载货物时,不得将货物流溢在罐体外部,不得污染车辆轮对,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7.使用装卸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损坏铁路货车和威胁行车安全。

卸煤机、斗式提升机跨越铁路货车时,要保持一定高度,不得碰撞铁路货车端板和人力制动机导轮,卸车完毕立即恢复到定位高度,不得与机车车辆碰撞;门吊进行抓斗作业时,要稳起稳落,不得砸、撞地板和端侧墙;吊装集装箱时,应注意保护集装箱锁头。

8.货物装卸后,分别由装车或卸车单位负责将车门、车窗、端板、侧板、罐车人孔盖、阀盖等关闭良好,并正确调整制动机空重车位置。

9.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应适应铁路货车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10.派驻有爱车人员的铁路专用线,其进出部属铁路货车必须由路内外双方进行铁路货车技术交接;铁路货车上翻车机前应整备,翻后的铁路货车须经车辆段派驻人员进行技术检查及故障处理,并填写《铁路车辆技术交接单》,双方签字确认,未办理技术交接的铁路货车一律不准进入国铁营业线运行。

六、货运安全管理
1.加强专用线货运设备设施管理。

专用线内装卸机具和货运设备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或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凡管理不善或者设备存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到期未达标的,停止办理货物发到。

车站要督促专用线企业根据运量规模和运输品类特点,加大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监控设备的投入,逐步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安全保障手段,办理危险品货物、年运量100万吨以上、使用翻车机作业的专用线必须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视频监控探头应设置在专用线咽喉区(出岔区),能够监控所有进出车辆顶部(车底板)及两端侧门状态,配备充足的夜间照明,图像应能存储30天以上,视频图像按统一制式接入站段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同时在专用线货运员办公室设立视频显示终端。

站段应按照专用线实际情况确定交接检查办法,将磅单、视频图像等有关卡控措施列入交接检查内容,专用线货运员要及时查看视频监控图像,做好交接记录,确保专用线内交出货物(车)安全。

2.强化专用线办理范围的控制。

未签订运输、共用协议的,不得在专用线内办理铁路货物发到。

各站段要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专用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力度。

明确专用线企业不得发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未经铁路局和铁道部批准,不准擅自增加发到品类;督促专用线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凡违规签订协议或违反协议进行铁路运输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车站将专用线的发到品类与办理能力、作业效率和安全信用挂钩,规范控制专用线发到品类。

要严格执行专用线共用审批制度,共用品类不得超出专用线公布办理品类;铁路货场内办理的货物品类,且货场作业能力不饱和的,不得开展专用线共用;存在安全隐患、能力不足、运输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和管理混乱的专用线,严格禁止共用。

3.加强专用线路企交接检查工作。

要规范路企交接检查制度及作业流程,严格进出车辆的交接检查,规范《货车调送单》填记。

实行路企直通的专用铁路应根据直通运输制定相适应的交接检查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交接检查责任,专用线内发生空车清扫、装载加固不良等货运问题,交接检查未发现的,要追究专用线货运员责任。

车站要合理安排专用线
货运员办公地点及班次,一人负责多条专用线的货运员应尽量安排在作业量大的专用线,督促专用线单位提供合理的办公及交通通信条件。

车站应与专用线单位明确具体的取送车作业联系办法及要求。

专用线送车后,专用线货运员必须到交接地点与企业运输员办理交接后方可进行装卸车作业;取车前,专用线货运员与企业运输员办理交接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装卸车作业未结束的车辆专用线企业不得允许进行调车作业,凡发现专用线单位违反此规定的,车站即刻停止该专用线办理货运业务,督促其整改。

站段应将专用线交接检查作为日常货运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要加强路企协作,逐步完善各项卡控措施,确保交接检查落到实处。

专用线单位交出货车发生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车辆清扫不到位等货运相关问题,专用线货运员列同等责任。

4.抓好企业运输员和行车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核查所有在岗企业运输员和行车人员情况,建立并落实企业运输员和行车人员业务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对企业运输员和行车人员作业标准、日常履职情况的检查制度。

专用线企业运输员和行车人员必须要经过铁路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人员变更前应通知车站并参加铁路业务培训及考核后发证上岗。

车站发现专用线企业使用未取得《合格证》企业运输员和行车人员的,可暂停该专用线货运业务。

专用线货运员不得与未经过业务培训无合格证的企业运输员办理货物(车)交接。

七、专用线检查
1.专用线的行车设备由车务单位组织工务、电务、通信、供电、给水等代维修单位,通知专用线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对专用线的线路、道岔、道口、信号、桥隧涵、通信、电力等行车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联合检查。

连接特、一、二等站专用线每季度检查一次,连接三等及以下车站每月检查一次(可与车站设备联检一并进行)。

检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组织情况、各单位配合情况,并根据各代维修单位的“检查项目及技术状况确认表”填记的检查结果对各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汇总。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和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2.货车翻车机的检查由有关车辆段按规定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拒绝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经报请铁路局同意后,有权禁止铁路货车进入翻车机进行翻卸作业。

3.专用线货运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由路局货运部门组织,日常车务站段加强检查,并严格按规定考核。

4.遇专用线专用铁路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问题整改,对铁路站段的日常检查采取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态度,站段应在“地区工作协调会议”上,将有关情况向会议提出(严重问题在采取停止取送车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地区安监分室报告),由地区安全监察分室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危及铁路安全的问题下发《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整改。

八、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专用线管理机构。

站段要进一步健全专用线管理机构,明确职能部门的专用线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的责任;专用线接轨站站长要负责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

专用线企业应设立机构负责铁路专用线运输组织及安全管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铁路运输及安全管理;专用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铁道部和铁路局有关专用线安全管理要求及本办法规定,明确负责铁路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细化办法和日常检查制度,并认真参与车站组织的季度和月度联合检查活动。

各站段要成立站企联合检查小组,建立站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断夯实专用线安全管理基础。

2.完善专用线管理规章制度。

各站段应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及《关于公布〈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上铁货发〔2009〕425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专用线管理实际,梳理完善专用线管理规章制度。

对专用线内运输有关岗位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专用线单位建立铁路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岗位作业标准、货位货区管理制度、交接检查制度、统计分析
制度、安全卡控制度、应急预案及日常联系制度等各项制度。

3.加强专用线日常管理工作。

各站段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各项协议的内容,强化细化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责任;要加强日常检查和交接检查,切实履行对专用线的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专用线安全“月检查、季考评”制度,根据日常检查及各专用线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输情况,进行专用线考评。

对考评情况优良的,在专用线业务发展方面进行优先考虑,对考核情况不好,发生超偏载、匿报品名、停时超标、制度不健全、违反专用线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进行必要的限制直至停业整顿。

九、运输安全信息
1.专用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管理组织,健全信息传输、处理制度,杜绝发生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行为。

2.在铁路专用线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设备设施不良涉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铁路行车安全的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接轨车站报告。

3.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人员伤亡、现场处置、初步原因等,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续报。

4.对发生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行为的专用线生产经营企业,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安全协议
车务站段必须与专用线企业每年分别签订“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要根据部、局有关专用线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对有关事项及专用线作业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细化,要求专用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安全信息处置、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明确事故直接损失经济赔偿、事故造成对运输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有关内容。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各车务单位,负责转送管内各专用线、专业铁路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单位,交接时须由接收单位填写“收到回执”并签字、盖公章(收到回执须注明:收到文件名、接收单位全称、接收人部门、职务、姓名、接收日期),“收到回执”原件由车务站段统一保管,接轨站须保存“收到回执”复印件备查。

主题词:运输专用线安全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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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铁路办事处,路局办公室,总师、安监室,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企管处,调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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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办公室20x x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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