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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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犯罪与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结果,以被害现象的发生过程为
依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表现为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的关系.
被害前的关系又包括二者是否相识、相识的程度、时间和关系性质。
被害中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
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
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所采取的与犯罪人相关的态
度与措施,以及犯罪人对之的反应。
(一)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可以表现为二者存在人际交往关系和不存在
人际交往关系两种。
许多犯罪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交往关系。
二者的交往关系从相识程度而言,他们可能仅互相认识,但并不相知;也
可能既相识,又相知。
从关系性质来看,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如近亲属、恋爱、朋友、同学、
雇佣、上下级、邻里、经营的竞争对手或合作者等等
以相识时间划分,交往关系可以分为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两类。
(二)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人
相互联系的性质状况。
有两种,一是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二是对立关系。
在这两种关系中,被害人的反映模式有三种类型,
第一、激烈反抗。
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可能基于紧张、恐惧、愤怒、勇敢等原因,以激烈的方式积极反抗犯罪行为。
个人觉得这在具体的情景中是
很危险的,建议人们一般不要采取这样的反应方式,除非你有十足的把握能够
战胜犯罪人,或者不激烈反抗就马上有生命危险。
第二、顺应。
顺应又分为主动顺应、被动顺从和表面顺应三种类型。
主动顺应是指被害人主动配合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主动顺应主要有两种状况,
一是被害人不知道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是在伤害自身利益,有的甚至以为是
对自己有利的,并加以积极配合。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
愚昧、无知或贪婪,使其主动与犯罪人配合,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主动将
自己的财物交给犯罪人。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对被害人,尤其是状态性被
害人进行安全教育,教给他们必要的防骗的方法,并且要教育他们不要因为一
时贪念而吃了大亏。
二是具有特殊属性的被害人,比如同性恋、受虐狂。
类似的被害人现在越
来越多,而且大多案件都很复杂。
应该给予相当的重视。
被动顺从,是指被害人明知自己的利益正在遭受犯罪侵害,由于各种原因
不得不服从犯罪人的意志。
被动服从的原因各种各样,主要有犯罪人的力量或
势力过于强大、被害人的胆怯、被害人有把柄握在犯罪人手中、被害人为了得
到其他利益等等。
表面顺应是指被害人表面顺从犯罪人或乔装已经进入犯罪人的圈套,实际
通过采取另一个犯罪行为来制服犯罪人。
显然,这是另外一种被害人向犯罪人
转化的形式。
这里一定要注意一个度的把握,因为很可能因为一时疏忽而让被
害人转而成为犯罪人,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第三、应对。
应对是指被害人以机智的方式与犯罪人周旋,以避免犯罪侵害。
被害人积极的应对方式有许多种,在此仅以通过唤醒犯罪人的“人”的意识
避免被害为例。
这是最应该被提倡的,也应当成为我们制定犯罪预防对策的重
要环节。
当然,这对被害人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有恨高的要求。
(三)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与犯罪
人形成的特定联系。
如被害人追究犯罪人的责任,犯罪人应承担责任。
在这种
关系中,责任显然是特定联系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如被害人担心个人名誉、利益受到损害,作案人是被害人的亲戚、朋友,
被害人碍于情面等等,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处理,即被害人有意避免和犯罪
人再发生法律上的关系。
这对我们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在是影响犯罪的十分关键的因素,我们对互动的研
究既有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认识犯罪现象,也有助于解释犯罪行为和犯罪原因,通过对犯罪过程中双方互动的研究更是为犯罪预防对策的研究提供十分重要的
参考,可以成为我们进行犯罪预防的一个很重要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