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商城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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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商城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009-6-4 20:05|发布者: admin|查看: 10|评论: 0|来自: 临商网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商城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商城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商城内开办的各类批发市场(含货物配载市场)。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平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商城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商城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沂商城内开办的各类批发市场(含货物配载市场)。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平等竞争。

第四条临沂商城管委会是临沂商城所有批发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兰山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批发市场总体规划方案编制;
(二)审查论证市场开办、迁移、合并、分立、改建、扩建、更名等申请,办理市场立项批复手续;(三)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五)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搞好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负责市场治安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六)会同工商等部门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七)负责商城内各市场的检查、评比、表彰、广告、招商、开业、会展、规费征收等工作的审批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委、市政府、兰山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商城市场实行封闭管理,涉及市场管理的工商、公安、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市规划、安监、交通、质监、卫生、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在临沂商城管委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下,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商城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市场检查、罚款。

第六条有市场的村居(企业)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场管理工作,为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不得参与以利益为目的经营活动,并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章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场建设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专业化经营和区域功能配套的原则搞好市场总体规划。

临沂商城管委会负责临沂商城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及布局调整方案的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场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市场主办单位改造扩建提升市场规模档次,鼓励中、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到商城投资市场建设,参与市场改造提升。

第十条市场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新开办市场经营范围不应与已有的市场经营范围重复;
(四)用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应符合安全防护距离和应急救援的要求,应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仓库;
(五)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合并、分立、迁移、更名等,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文件,到临沂商城管委会办理市场开办审批手续。

其中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城镇燃气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计划、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市场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
(三)组织业户参与市场管理,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机制;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市场管理,自觉维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交易的商品,必须是国家允许上市交易的商品。

交易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质量和计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在核准的场地内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严禁店外、摊外占道经营。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按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摊位、设施,并与经营者签定协议。

未经临沂商城管委会审查批准,不准擅自发布市场招商广告和开业经营。

第十六条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短尺少称,以次充好,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未经临沂商城管委会审查批准擅自发布市场招商广告,与其他市场搞重复、交叉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拉客户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场收费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市场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内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所有规费征收必须经商城管委会审查批准,方可进行。

未经商城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提高规费征收标准。

除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按规定单独征收外,其他收费一律由所在市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统一收取,然后划拨有关部门。

对乱收费、罚款、摊派的,市场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

场可统一配置部分公用三轮车,用于场内货物转运。

第十九条工商部门及商城管委会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处理交易纠纷,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做到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第二十一条市场内应设立监督台、意见箱、举报电话,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平称(尺)和必要的检测仪器,便于群众监督和执法监督。

第四章市场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按公安消防及安监部门“三同时”要求,严格“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确保配套建设安全设施,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用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各项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市场的街道办事处、村居、企业及各市场都要成立市场安全管理专门领导机构及专门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市场要与每个经营户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二十四条各市场及市场主办村居、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消防队伍,制定重特大火灾应急救援预案,配足消防救护器材、设备、物料,确保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到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五条各市场要实行双回路供电,加强用电安全管理、规范用电线路布设,实行照明用电和经营用电分设,严格实行夜间停供经营用电和市场封闭清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市场内治安联?夜24小时站岗值勤及安全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市场一律实行无烟市场制度,禁止在市场内吸烟,并严格禁止“三合一”现象发生,禁止在市场内住宿和使用明火做饭,对在市场内违法使用明火者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市场不得在消防通道上设置摊点、商品广告牌及停放机动车辆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九条商城管委会是临沂商城市场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搞好市场安全监督检查整治,确保市场安全经营。

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市场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市场;重复交叉经营、采取非法手段乱拉客户、无序竞争引起市场混乱,引发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市场,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市场招商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的。

不按规定标准要求制作广告的,依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不在市场统一划定的地点经营,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短尺少称、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八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业户未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刁难勒索、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市场中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由商城管委会责令退还,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扰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对各种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货物配载市场、大型超市及商品会展活动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4日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2)
[字号:大中小] 2006-11-05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增强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拉动力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持投资的稳定增长。

加强银政企沟通合作,健全项目推介会制度,稳定银企合作机制,积极开展金融招商,加强地方金融建设,充分发挥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创新合作方式,搞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合作。

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债和股权转让等形式,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做好重大项目的策划,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

完善和落实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激活民间资本。

规划期内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

优化消费环境,努力扩大消费需求。

改革分配制度,拓宽城乡居民收入渠道,提高收入水平,增强消费能力。

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加强商品房价格调控,盘活二级住房市场,实行买租并重的政策,促进住房消费。

优化汽车消费和服务环境,适度扩大汽车消费。

完善政策,创造条件,发展消费信贷、持卡消费、分期付款、租赁消费等新的消费方式。

努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城乡消费结构有机接续。

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垄断、假冒伪劣、强买强卖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16%。

二、认真落实支农政策
“百村示范”等项工程,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重视和加强对库区、贫困山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

搞好粮食直补和良种、农机具购置补贴,控制农资价格,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四荒”拍卖、互换和转包等形式,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健全农业投入机制,设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积极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建立服务农民、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培育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

发展一批人流物流集中、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产地批发市场,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体系。

加大科技支农力度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投入,推行经营性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培训和科普网络。

三、加快发展壮大园区经济
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搞好各类园区建设,努力将其建成引资先导基地、技术和人才高地、自主创新的示范基地。

创新开发建设机制,利用市场手段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园区管理体制,赋予开发区更大的自主权,营造政策最优、体制最顺、服务最好的发展环境,使园区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扩大规模,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和技术孵化器的作用,依托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载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中发展。

重点推进瑞泰生物科技公司天然植物超临界萃取、绿茵药业GMP中药标准化生产等高科技项目,搞好照明灯饰产业园规划建设,创建省内一流的高新技术园区,技工贸总收入达到230
亿元。

临沂经济开发区要利用基础设施完善,土地供应相对充足的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建成国家级开发区和新型工业化园区、现代物流示范区、风景优美的新城区,实现生产总值300亿元,
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要瞄准省内一流开发区的标准规划建设,根据功能分区要求,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范围,提高引进项目质量,使其成为
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区和新的增长点。

园区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60%。

四、营造发展服务业的良好环境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服务业产业化进程。

消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环境。

加快制定新的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放宽市场准入资质和条件,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打破行业垄断,形成公平、规范、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拓宽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加快引进现代服务项目、经济管理模式和国际先进服务标准,促进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落实优惠政策,规范清理涉及服务业的不合理收费。

组建综合性的服务业管理机构,理顺政府部门的权限和职能,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五、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中,通过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实现总体规划目标,形成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总体规划的合力。

经过专家评审后的重点专项和区域规划,尽快报规划主管部门,与总体规划衔接后实施。

(二)建立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机制。

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将规划实现程度,作为考核政府和部门政绩的依据。

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主要目标的监测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负责重点专项规划的跟踪分析,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规范的规划中期评估机制。

由市政府组织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调整修订。

规划实施期间,如遇经济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运行与规划目标发生较大偏离时,由市政府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加大对规划纲要的宣传力度。

在开门编规划、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众,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共谋发展,使实施规划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规划意识,自觉以规划指导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好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主要预期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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