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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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由于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认可支付密码代替签章的效力,因此,支付密码不能代替印章,一旦出现制服纠纷,组织同城清算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处在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市场化的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办法,对组织形式、准入、退出的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少数单位由于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出现了不法分子盗用银行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如何面对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化的趋势,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控制风险,是人民银行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系统出现大的故障时,由于人民银行将开发和推广外包,并不熟悉系统,所以无法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解决,造成业务处理延迟。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四、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应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予以合并与集中,即在一个地区内,同一商业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多个账户将合并为一个账户,用于结算支付交易和法定储备管理。将所有中央银行账户集中在全国处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结

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央银行各分/支行依然负责管理这些账户,如开户、销户、设立账户透支限额、管理法定储备金等。

2、降低过高的储备金比率,规范账户管理

随着货币政策手段的丰富化、多样化,尤其是中央银行更多地采用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货币供应及市场利率。因此,应把储备金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向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手段过渡。

其次,商业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备付金比率过高,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降低备付金比率也是势在必行。

3、建立统一、兼容的支付清算系统

支付清算管理体系是保障支付清算体系良性运行的关键。而分割是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最突出的特点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逐步建立起以中央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商业银行行内汇兑系统并存,证券、外汇等其他交易系统与支付系统连接的大支付清算体系框架。

其次,加快中央银行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如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政府债券登记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建设和推广。

再次,中央银行要把融资权和支付清算有机结合,推行支付清算和会计核算的集中化处理。

最后,应逐步将两大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适当方式统一、连接起来,并与银行清算系统相联,消除重复交叉的结算系统结构。

4、各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结算管理体系的职责划分与中央银行的作用

随着商业银行行内结算系统日益完善,各行越来越重视各自的商业利益,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十分有限。中央银行只有尽快建立和完善其现代化的支付系统,以提高结算效率,降低结算风险,才能实现其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监督管理。但是,过度分散的会计核算系统和传统的资金管理办法,使其现代化支付系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急需完善相应的支付清算制度,尽快建成行间支付系统特别是实时全额结算系统。

同时,商业银行强大的资金实力,使得它对支付结算系统的投入远大于中央银行,而且商业银行对支付结算实行收费服务。而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购买电脑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需资金均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其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费用也是从中央银行日常支出中开支的,投资无法通过服务收费收回。为加强中央银行长期、随时更新支付清算系统的能力,可考虑对参加同城票据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部分运行费用,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以维持中央银行清算系统长期、正常运行。

其次,原有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被划分出去后,中央银行监督管理下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原本错综复杂的矛盾更加突出,各部门协调环节增加,协调成本提高,监控效率下降。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角度来说,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督管理是应有之义。否则,银监会很难实施其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监控。而且证监会对证券期货业结算的监控已有从以往中国人民银行分离职能的先例。但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也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它要通过支付结算工具,灵活地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以实现其货币政策意图。对支付清算体系的监控应是连续的,否则,可能导致管理上的空白点,甚至是风险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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