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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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 ❖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基本原则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 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 法律规范。
2、2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归属于民法 ➢归属于商法 ➢归属于经济法 ➢独立的法律部门
2、2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有的学者主张,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物质流和 货币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电子商务法特有的调整 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该与民法、经济法具有相同的 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
世界的新技术 法律的新挑战
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 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 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19年2月的 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 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 玩家盗走了。6月,李宏晨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游 戏运营商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赔偿其丢失的装 备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将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予以恢复。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基本原则
3、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第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 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 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 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 细的探讨。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基本原则
3、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 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1)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2)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 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 ➢(3)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 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
➢(三)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 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 容。
➢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 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 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 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 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
➢(一)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 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 上的必然反映。
➢1、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 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 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以至闭塞贤路。
➢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 确保主体的权利实现,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私法的任务。
➢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诸多领域。 ➢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 诸多公法规范。 ➢这些公法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 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进行行政处 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中的有关行政机关审 批,登记的规定、税法、金融法等等。
➢2、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 电 子商务法,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 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
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2、1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一.电子商务法是私法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 上应属于私法范畴。
➢1、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 私法的主体。
➢2、 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大多是发生在电 子商务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私法调整对象 的必要组成部分。
➢(四)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 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 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 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 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 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 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活动的规范体系。
1、2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一)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 ➢(二)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 ➢(三)程式性 ➢(四)技术性 ➢(五)开放性 ➢(六)复合性
1、2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五)开放性
➢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 种技术网络开放。
➢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 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 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
➢(六)复合性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 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 成交易活动。
3、2 电子商务法的体系
第一,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第二,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第三,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四,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 第六,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的体系 或划分为
市场准入
税收
电
电子商务合同
子
商
安全保密
务
立
隐私权保护
法
电子支付
知识产权
3、3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