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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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多少有所了解。对于诉讼时效,我们在以往的宣传和工作交流中涉及多次,应该是老生常谈了。诉讼时效可以督促当事人关注自己的债权,及时作出反映,这一点在法治理念已经普及的今天应该是一种共识,错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胜诉权。虽然此时债权人的诉权还存在,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那么法院也无法再判决债务人还款了。从这一角度来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难以实现的。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仍积极主动地履行的情况不多见。

长期以来,我们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只要超过诉讼时效,我们就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合法债权。然而,从相关的司法解释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不可逆转的丧失胜诉权。实践中有几种“追回”诉讼时效的方式,如果运用得当,有时还是可以使已经失去诉讼时效的债权重新获得时效,在今后的清欠工作中,我们不妨一试。

一、争取债务人签收还款通知书或在原欠条中加注催款的事实和时间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我们仍可去要求债务人还款。若催款时债务人并未提及诉讼时效问题,也未明确说不还债,那么我们可以要求债务人签收催款通知书,或在原欠条中加注催款的时间和事实。这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

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的答复意见,也可解决诉讼时效超时问题,使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得以实现。

当然,从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看,国家对于金融债权的保护具有特殊的倾斜。目前,学术界对此讨论的比较激烈,在国有银行逐渐商业化的今天,此种司法解释有被取消的紧迫性,立法的趋势必定是将金融债权与普通债权给予平等的对待。即便如此,在进行债务催收时,我们可以试一试此种方式,以增加涉诉时的胜诉筹码,因为有些法院对该解释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二、争取与债务人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暂时无力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出具还款计划或给出新的还款承诺书。这样,根据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不再保护双方间的原有债权,但对于双方间新成立的债权,仍可与其他新成立的债权一样,初始的给予保护。

三、对有欠条的,争取让债务人更换欠条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只以无力还款为由不偿还债务时,我们可要求债务人更换欠条,重新签署欠款时间。只要债务人能将欠条更换,重新签署了欠款时间,就可证明债务人对已超诉讼时效的债务是认可的,同意偿还。

从以上方法不难看出,这些重新获得诉讼时效的方法,都有赖于债务人诉讼时效知识的不完整,因而其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维护自己债权最切实可靠的方法,还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地向债务人加以主张,增强证据意识,保留催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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