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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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传呼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克政办发[2002]61号

【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7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传呼机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克政办发[2002]61号)

随着通讯事业的快速发展,无线通信手段日趋多样化,无线传呼已显滞后,基本已被移动通信方式所取代。本着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的原则,现对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传呼机管理办法予以调整。

一、调整后的管理办法

1、凡按照《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及管理办法》(克政办发[2002]25号)文件,已享受移动电话话费补助的领导干部,不再配备传呼机。

2、从2003年1月起,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统一缴纳原经市政府移动电话和传呼机管

理领导小组批准使用的传呼机月租费。

3、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审核批准,同意继续配备使用传呼机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无线通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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