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名人传记的名誉和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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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名人传记的名誉和隐私权保护

探析名人传记的名誉和隐私权保护。传记(尤其是名人传记)作品在记述传主人生经历的同时,也反映着某一个时代的社会历史精神和面貌。在出色的传记中,传主个人历史的记录与时代环境应该得到准确生动的客观的反映。然而在追求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的利益驱

动下,有一些传记常常炒作名人隐私以吸引眼球,而读者难以辨清真伪虚实,无疑在社会上给传主及相关人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有的传记为了吸引媒体和读者的关注,乐于揭露隐私,捏造情节,噱头十足,即便描写事实也多有倾向性的艺术加工和夸大成分,以此颠覆名人在读者心中的地位。

名人传记文学应该怎么写?传记写作中,历史事实的真相与法律保护的底线,都分别在哪里?值得认真思考。本人试从隐私权和名誉权出发展开讨论,以期同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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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隐私权的明文条款。相关法学著作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

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名法泰斗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

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一般而言,以下多种行为都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

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其他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

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

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体现。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

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

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

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

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

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条规定确立了对隐私的法律保护,但将宣扬他人隐私作为侵害名誉权加以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当同一侵权行为可致隐私权、名誉权

的双重损害,发生权利竞合时,可由权利人择一诉请司法救济,并应作侵害名誉权理。

对于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知识产权律师

合同律师

三、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

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

的人身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结果,但并非所有侵犯隐私权的

行为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包含了侵犯隐私权。纵观国内外的学术观点,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是对特定的自然人的品行、才能、思想、

作风等综合素质,或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等状况的客观社会评价,名

誉一般是良好的肯定评价,但广义而言也包括一般甚至较差的评价,如罪犯也有名誉。名誉权的意义在于维持现有评价水平不再下降。隐私权是以隐私为客体,隐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个人生活(或私生活)自由与保密,狭义仅指个人生活保密。隐私具有真实性与隐秘

性,加害人不能因公开的隐私真实而免责,但隐私也受法律与公益的限制,如揭露违法犯罪就不存在隐私保护问题。

其次,二者内容不同。名誉权内容是维护名誉安全,侵害名誉权的实质是致使被侵害人

社会评价的降低,即对其肯定性评价作反向贬损与否定。隐私权内容为维护私生活自由与保

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权能:一、私生活自由安宁权;二、私生活保密隐瞒权,如生理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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