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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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法

论文题目: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学生姓名:刘红军

专业:土木工程

层次: 专升本

批次: 132

学号: w530256132010

2014年2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

摘要: 垄断和倾销是不同的概念,垄断是指利用自己在行业中的支配地位,压制、限制其他竞争对手,但他自己仍然是盈利的,其价格一般高于成本;而倾销则不同,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而且反倾销一般是进口国对于出口国的,反垄断则国内也可以。反倾销与反垄断本来是针对国际贸易中不正当的价格歧视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实现贸易的公平化。依据它们的原理和规则来看,无论在反倾销和反垄断的制度设计本身,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和相异点。

关键词: 倾销反倾销反垄断法反倾销法

目录

1、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2)

1.1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2)

1.2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 (2)

2.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联系 (3)

2.1从二者产生的立法本意和功能来看 (3)

2.2从规制对象上来看,二者具有重叠性 (3)

2.3从二者之间作用的互补性 (3)

3.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 (4)

3.1二者的规则范围和领域不同 (4)

3.2二者冲突的原因 (4)

3.3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 (4)

4.我国反倾销与反垄断完善与推广的迫切性 (4)

5、参考文献 (5)

1、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1.1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反倾销法一般表现为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两种形式。反倾销法的国内法主要指各国制定的有关反倾销的专门立法以及在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反倾销规则,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反倾销法的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GATT/WTO《反倾销守则》。

1.2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

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2.1从二者产生的立法本意和功能来看

反倾销法与反垄断法均与竞争有关,都有一个共同的历史使命,即都是维护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次序。反倾销法规制的是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低价倾销行为。反倾销法是建立在倾销造成国内外企业不公平的竞争关系的基础上的,通过对倾销行为的规制,恢复进口国国内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而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通过对人为破坏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保证有效的竞争行为,从而促进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所以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在价值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但须指出的是,二者虽有共同的目标,但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价值目标还是有区别的。

2.2从规制对象上来看,二者具有重叠性

国际贸易中得倾销通常意味着,一是国际价格歧视;二是低于成本的销售。由于一个企业不可能长期维持低于成本的销售,它们之所以如此,往往是出于击败竞争对手的需要,通常是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再提价,因而具有掠夺性意图的倾销实际上是一种掠夺性定价行为。而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在反垄断法中被视为限制性商业行为而受到制裁。因此,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在掠夺性定价上存在着竞合,即外国产品在国内倾销时,有关当事人可能同时受到国内反倾销法和反垄断法的制裁,尤其是在竭力扩张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国家更是如此。

2.3从二者之间作用的互补性

反倾销法作为一种贸易法,规制的是不同国家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其主要规制政府行为,消除官方贸易壁垒,从而达到优化全球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增进福利的目的。而反垄断法则是用来规范国内市场的竞争关系,是对私人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二者分别处理国内外不同领域的竞争关系,具有兼容互补性。私人贸易壁垒和公权力贸易壁垒是贸易自由化的两大障碍,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私人贸易壁垒的规制,旨在解决公平、自由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反倾销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而如果没有反倾销法对国内外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国外企业要么进步了国内市场,要么国外企业将倾销于进口国市场,这都会导致国内竞争失序,由此可见,二者在维护竞争的作用效果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反倾销法的实施消除了国内外企业之间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促进竞争,从而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抑制国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从而减少倾销行为的发生。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反倾销法促进贸易自由和目的的实现。

3.1二者的规则范围和领域不同

现代意义的反倾销法规制的是跨国经济交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形成了如WTO反倾销规则这样的国际统一规则。而反垄断法只是调整一国国内或经济共同体内的法律,其国际性最多也只有些域外管辖权,至少在当前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国际反垄断法还无法实现,只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3.2二者冲突的原因

反倾销法在历史上以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竞争秩序为出发点,但在国际反倾销法实践中,反倾销法却走向反垄断法追求价值的反面,变成贸易保护,限制竞争的依据,这也是导致二者冲突的原因之一。

3.3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完成最终服务本国消费者和民众的利益为己任,而反倾销法却以牺牲本国民众利益为代价,限制外国竞争者,纵容本国的垄断,这也是二者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

4.我国反倾销与反垄断完善与推广的迫切性

近年我国遭遇各国反倾销增多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海关统计专家说,这使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其害。

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有些人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不成熟,其主要理由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没有反垄断的土壤;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需要大力发展大企业和规模经济,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垄断法,会妨碍发展经济。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的制定完善推广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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