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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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保佐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价值分析
陶乾
发布时间:2006-01-11 13:53:20
内容简介:民法学是研究主体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但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使民法不得不对能力不足者进行补但在私法之源的罗马私法中,它们与亲权制度密切契合,却并不等同,并不能仅将监护、保佐制度看
监护不是为了对主体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进行救济,而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安全和延续。现代法从罗马
还是变化了许多。比如罗马法之平等与现代民法平等范围不一样。现代民法平等最小单位是自然人,
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继承罗马法的制度,同时又抽掉了其原有的价值,植入了平等理念,所以形同
它们在财产法领域亦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应当更为细致的设计监护、保佐与亲权制度,充分保护受监
的前提-----主体平等,并使保护弱者与私法自治更好的融合起来
关键字:
私法的三大原则是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其中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灵魂。但不能忽略的是,私提是曾经真实的存在抑或根本是一种理论演绎的理想状态,本文不打算对此深入讨论并得到确定的答案,忽视的问题即现实中主体能力的差距。对于一个心智不健全者而言,在无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法是与私法自治对立的,并且有违人类公正之一般意识。今天民法的监护,是以权利能力平等为前提的,即与民事活动只是因主观能力不同而区别,所以通过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置监护人,使其间接成为民事主体多东西,但是背景、理念还是变化了许多。在亲属制度上,现代法律在继承罗马法制度的同时,又抽掉了同。虽然今日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前提是不平等。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通过能力有关,犹如法人团体必须通过法人代表对外一样,不是自己不能为而是法律不能为。因此,监护制度期的发展过程。监护、保佐制度从罗马法时代保护继承人及家庭财产利益,演化到现代民法法系各国民法程也是私法人文主义发展的表现。民法在继受传统的同时,又赋予新的人文理念。只有在传统与时代之间才能谈得上“历史演变”。一、监护、保佐的本义与其人格制度背景现代民法上的很多制度来自于罗马法民法中,监护、保佐制度是私法自治对主体平等的非现实性的一种补救,但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代监护人承担,这是不是存在一种悖论呢?但是从罗马法的历史渊源中,可以看出监护、保佐制度在当时人性的一种补救(因为主体的不平等在罗马是合法的),而是另有其用意。研究一项私法制度,最理想的方析概念本来的涵义。历史会给出正确的分析,我们只需回归而不是主动的判断。在这个回归的过程中,我护制度和基于法定主体平等的现代监护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罗马法是私法的渊源,监护、保佐制度也方式确立了法定监护(tutela legitima)、遗嘱监护(tutela testamentaria)及对精神病人的保佐(cura furiosi 度均是针对自权人而设的。这就需要对罗马法的人格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明确监护、保佐制度的意义。权利causa omne ius constitutumest)” ,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是罗马的权利主体。事实上,罗马法中关于人有三意义上的人,奴隶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但他也属于此范畴;Caput是指人的人格或表示法律上的人格,是
的不同身份。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这一准确概念,它将这种资格称为人格。罗马法将人格分为三种不同的由地位是自由人必须有的地位,否则就是奴隶,该地位的获得可以基于出生和解放。市民地位是罗马市民权利,也有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与诉讼权这种私法权利。罗马家族是罗马的基本单位,罗马法个人主权的意味浓厚。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人分为自权人与他权人。他权人是处在其他市民权利支的女性、受买主权支配者,而不受家父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就是自权人。罗马法中,亲属关系里最长他人的权利。而且其子女无论年龄长幼均处于其权利支配之下,财产亦归家父所有。由此可见,罗马人格虽然权利能力概念的渊源正是罗马人格制度,但罗马法将人格视为一种产生于身份而又反过来体现身份、限于人格本身。但现代民法权利能力制度是以人而非家族组织为核心的,二者的区别就使权利能力不可移于罗马人格的特定涵义及家父权的强大,现代监护与罗马监护的范围是不一致的。人格不平等是由罗马在罗马法中有具体的体现。因为这个口号是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提出的,是针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我罗马自由人之间享有平等,与后来“生而平等”的含义还是不一样的。罗马法中的人格平等是仅存在于自权成的社会有关,市民地位与市民社会有关,家族权与家庭相关,只有同时完全具有三种身份地位(即自由完全人格,才具有完全能力,才是自由人。对于适婚妇女、未成年家子而言,家父权、夫权或买主权能对产。但是罗马人认为,不处于家族权下的未适婚者及自权妇女存在家族财产遭受浪费或被他人侵占的危险族延续和其继承人的利益,监护、保佐因此得以设立。监护、保佐是私法制度。该不处于家族权下的未适他私权的介入,他们本身不受家父权、夫权、买主权的支配,仍属自权人。从而,受监护的男性自权人享(Tutela)是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于那些因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给予保护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力(vis aetatem sua sponte se defendere nequit ,iure civili data ac permissa)” 。罗马时代,监护制度本身不仅是一项的着眼点并不是扶助幼者,而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因为监护人是有权继承被监护人财产的人,如而言就是一种损害。而罗马的法定亲属关系使法定继承人利益与家族利益紧密相连,个人无能就会使家族展与延续。罗马法中监护人多选自被监护人最近的亲属,其有权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这实质上就是使监护人一旦适婚,就意味着其具有了生育能力,其子女便会成为他最近的亲属,发生法定继承,即不需要特视角。罗马法还认为,自权子女必须终身处于监护之下。一方面因为妇女与子女之间不存在继承,基于的生育而继承,因此她应终身受监护;另一方面,罗马人认为女子在家内忙于家务,对缔约法律关系缺乏不当决定;另外,罗马法中要式行为特别烦琐,不容易把握,需要设监护人协助女子管理财产,这也是以设立妇女监护的理由实在荒诞,但也不难看出,监护本身在财产法中的重要性。保佐(cura)最早由《十于人身方面并无明确职责。罗马法保佐是针对精神病人、浪费人而设立。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相当于幼儿,神病人的行为能力。其病情发作时,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效;其清醒时,所为的法律行为应为有效。在罗马以保护家族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罗马家产是家族共有的,若有男性自权人挥霍乱用,会损害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或其浪费的不是祖产,就不受保佐所限。充分说明保佐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继承人适婚年龄的人所具有的认识能力方面的弱点不仅是难以应付交易上的需要,其欠缺交易经验这一弱点也可长监护期,而是创立了未成年人的保佐(caraminoris)。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佐最初设立的目的并不人(不满25周岁)的利益。这就使得保佐制度更多倾向于保护被保佐人本身的利益。罗马法的监护保佐监护保佐制度本身不局限于亲属法,其出发点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及家族财产利益。“受监护人的取得原则并不被父权所吸收一样”。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都针对自权人设立,但两者亦存在差别。监护是一佐期间是长短不一的,譬如浪费人在改正其挥霍祖产之恶习之后就不再针对其设立保佐,精神病人的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