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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管[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地下综合管廊
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1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2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本市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