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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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4.06.20
【实施日期】199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实施办法
(1994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警衔晋升培训,是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提高指挥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三条在职人民警察由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必须经过晋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在职的人民警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第五条警衔晋升培训实行离岗培训,培训时间为三个月。

在培训期间,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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