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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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摊回分保费用
• 合同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的手续费一般有 三种类型:固定手续费、浮动手续费和纯 益手续费。 • 固定手续费可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的当期,根据原保险合同发生的费用支出, 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计算确定, 计入当期损益。
浮动手续费
• 浮动手续费中的预收分保手续费可在确认原保险 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原保险合同发生的费 用支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计算确 定,计入当期损益。 • 浮动手续费中的调整手续费由于在业务年度结束 后根据赔付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因此,应当在确 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当期原保险 合同的赔付情况,按照合理的方法预估应摊回的 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 金额 • 借:分出保费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 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核算举例
• 例1:A财险公司2006年9月将火险业务采 用固定合同以成数分保方式与B再保险公司 结成分保伙伴关系。约定分出比例为60%, 当期保费收入为8000万元。 • 借:银行存款 8000 • 贷:保费收入 8000 • 借:分出保费 4800 • 贷:应付分保帐款 4800
•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 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 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 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 • 借:摊回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期健 • 康险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 •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科目设置
•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 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 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 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 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 准则第五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 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 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 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 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 销。”
• 在实务中,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保险合同准 备金不得以分保后的净额列报,保险合同保费收 入不得以扣除分出保费后的净额列报,原保险合 同费用不得以扣除摊回分保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不得以扣除摊回赔付成本后的 净额列报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上述资产、负债、 收入和费用应单独列示。因为,无论是否能从再 保险接受人处摊回,再保险分出人对投保人都应 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再保险分出人通常没 有权利将应从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金额与应支付 给直接投保人的金额相抵笑。总额列报可以更清 楚地说明再保险分出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
三、摊回赔付成本
• 准则第九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 定支付赔款金额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 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 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科目设置
•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 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企业(再保险 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赔款支 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 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
• 会计年度末 • 借:摊回分保费用 100 • 预估摊回分保费用 100 • 贷:本年利润 • 业务结束时,实际确定的应由分保接受人分摊的 浮动手续费为48万元,纯益手续费为51万元 • 业务累计数据与预估数据之间的差额调整到当期 损益 • 借:预估摊回分保费用 1 • 贷:预估应收分保帐款 1
第二节
• • • • • •
分出业务的核算
分出业务的核算内容
一、分出保费 二、摊回分保费用 三、摊回赔付成本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 五、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 六、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
一、分出保费
• 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 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 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 计入当期损益。 • 固定在保险合同分保业务,再保险分出人 应在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定时,即按照 合约约定,计算其对应的分出保费,计入 当期损益。
三、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四、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基本原则
•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 对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 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 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 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 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 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 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 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 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
纯益手续费
• 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 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 定应向再保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 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能够计算确定”是指,再 保险分出人能够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预估当期的纯益手续费金额。
(一)科目设置
•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 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 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 第二、同一笔分保业务产生的债权和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对于一笔分保业务,再保 险分出人对再保险接受人会同时产生应收 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再保险分出人 应将其单独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 但是,如果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时点相同或 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抵销,保险公司 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再保险合同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
• 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摊回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 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 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 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 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 • 借:应收分保账款 • 贷:摊回赔付支出
• 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 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 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 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
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 借:(预估)应收分保账款 • 贷: (预估)摊回分保费用 •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 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 • 借:摊回分保费用 • 贷:应收分保账款 •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 科目无余额。
• 对再保险接受人来说,应当采用预估等合 理的方法,及时确认分保费收入,从而根 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当 向再保险分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并及时 评估有关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 • 是指虽然再保险合同的确定依赖于原保险 合同,但在会计处理上,再保险合同的各 个经济事项都必须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单独 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与原保险合同 的会计事项合并确认、计量和报告。
• 临时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如果再保险分 出人在原保险合同确定当期与再保险接受 人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 再保险合同确定时,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 计算原保险合同对应的分出保费; • 如当期未确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 不应确认分出保费。 • 预约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参照临时再保险 合同分保业务处理
•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例3: A财险公司2006年9月将火险业务采 用固定合同以成数分保方式与B再保险公司 结成分保伙伴关系。约定分出比例为60%, 当期保费收入为8000万元。如果当期发生 赔付支出3000万元 • 借:赔付支出 3000 • 贷:银行存款 3000 • 同时 • 借:应收分保账款 1800 • 贷:摊回赔付支出 1800
二、再保险的种类
• 再保险按照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可以 分为两类,即: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 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 比例再保险。 • (一)比例再保险 • 1.成数分保 • 2.溢额分保
• • • • •
(二)非比例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 (2)事故超赔再保险 2.超额赔付率分保
(一)科目设置
• 6541 分出保费 • 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 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 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 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 • 借:分出保费 • 贷:应付分保账款 •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 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 • 借:应付分保账款 • 贷:分出保费
• 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 核算。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 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 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 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 •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 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 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 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 额 •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期 •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贷:摊回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期健 • 康险责任)准备金
•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余额的当期 •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 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 借:摊回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期健 • 康险责任)准备金 • 贷: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寿险责任、长 •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三)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 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 • 第一、再保险分出人可能同时又是再保险 接受人。其与同一再保险合同人同时有分 出和分入业务时,分出与分入业务分别形 成的债权、债务应单独确认,不得相互抵 销,不得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即再保险 合同双方应按照各自在不同再保险合同中 所处的不同角色,分别确认其对对方的债 权和债务。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准则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 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 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 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 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的保险合同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
• 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 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资产。 •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 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 准则第八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 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 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 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 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例2: A财险公司2006年9月将火险业务采 用固定合同以成数分保方式与B再保险公司 结成分保伙伴关系。约定分出比例为60%, 当期保费收入为8000万元。应由再保险接 受人分摊的固定手续费为100万元,预估浮 动手续费为50万元,预估纯益手续费为50 万元。 • 借:应收分保帐款 100 • 预估应收分保帐款 100 • 贷:摊回分保费用 100 • 预估摊回分保费用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