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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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做好我市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目的、意义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这是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就业准入控制是实现就业扩大与素质提高并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劳动预备制和促进整个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关键措施,对于提高劳动者文化技能素质,特别是后备劳动力的就业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对加强劳动就业科学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目标要求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对于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持证上岗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合理得当的措施,区别对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1)对于技校、职校毕(结)业生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2)对于在职的尚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尽快组织其进行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使他们尽早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个体工商经营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现已在岗的,工商、个协等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使其达到相应职业资格;(4)对于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目前应结合就业岗位的开发,对他们进行满足岗位实际需要的实用技能培训,使之达到就业上岗的基本要求,从事技术工种者,也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参加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

依照《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外来劳动者,同样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三、采取积极措施

1、加快职业培训网络建设。以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骨干,依靠和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构建多方办学,覆盖城乡、面向社会、机制灵活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并不断扩大网络和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为劳动者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

2、健全和扩大社会化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按照“根据需求、严格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并不断拓宽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层次,扩大鉴定对象的覆盖面,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考核)以及“取证”提供配套服务。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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