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第七章 再保险定价与准备金评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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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Var ( N ) 1 Var[C (i)] I ( i ) I (i ) S
其中S:自留额,I(i):风险i的保险金额,C(i):总赔款。
结论:溢额再保险一般能够有效削减原保险人赔款的变异性。
例7.2(溢额再保险)

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分出公司自留额为 10 万元,接受公 司分保限额为5条线,合同限额为50万元,合同容量为60万 元。在不同情况下双方责任分配如下表(单位:万元)。
2. 相对自留额
相对自留额,以一定的代价-流出的利润,换取最大 的收益-再保后风险最小,即用最小收益-最小方差 原理,确定出的自留额。 这一原理表达式为:
^ min Var (Y i )
n i 1 n
^ s.t. E (Y i ) c
i 1
其中c为常数。
7.2 最优自留额
2. 相对自留额
保费收入 200 200 已发生 赔款 150 200 赔付率 75% 100%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200×60% =120 150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200×15% =30 50
年份 1 2
7.2 最优自留额
对于保险人来说,自留额的确定是一个两难的
选择:

一方面,如果自留额过高,则可能因为承担风险 过多而使偿付能力降低,甚至会因巨灾损失而破 产;

相同点:都要计算保费,计提准备金 不同点:承保对对象不同,再保险承保的是原保险人 的责任,原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
再保险的类型
1、按险种:

财产险再保险


责任险再保险
人寿险再保险 意外险再保险
2、按是否签订合约:

临时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
再保险的类型
3、按再保费与总保费之比是否等于再保险人分 担的赔款与总赔款之比:
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指分出公司确定 出一定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出额, 并分别按照自留额与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 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方式。 原保险人确定的自留额称为“一线”,分保限额是自 留额的一定倍数,也称为“线数”。分出公司可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在原溢额基础上,设置多层次的溢额,
成数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基本符号
C:总赔款 N:原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R: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I:保险金额 f(c):总赔款的概率密度函数
F(c):总赔款的分布函数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 留额和接受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分保额是按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来分配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对于保险
例7.3(续)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风险单位的限制,假定为风险单位 是2个,则接受公司只承担2个风险单位的损失,其余 损失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则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 赔款的分摊见下表(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1 2 3 4 5 发生赔款 20 50 150 200 250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20 50 50 100 250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0 0 100 100 0
7.2 最优自留额
1. 绝对自留额 绝对自留额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对自留额的精度要求不是很高时; 保险人缺乏经验和足够的信息,无法对风险分门别
类地计算自留额时;

各类风险单位同质性较高,可以忽略彼此间的差异 时; 保险人追求管理的简化以降低成本、减少计算量为 主要目标时。

7.2 最优自留额
第七章
再保险定价与准备金评估
第七章 再保险定价与准备金评估
7.1 再保险的类型 7.2 最优自留额
7.3 再保险形式的选择-最优再保险
7.4 再保险定价 7.5 再保险准备金评估
7.1 再保险的类型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转嫁其所承担的风险和责 任的方式,也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额为基础来计算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的分 保责任。 赔付以一次事故所引起的一次赔款为基础。

特点:可以保障一般的损失;控制分出公司对每一风
险单位的自负责任;只适用于一般性保险业务,无法
应对巨灾损失。
险位超赔再保险
原保险人
自留赔款:
X , N C, CX CX
再保险人
分保赔款:
约定时期内(一般为1年),当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两者以低者为限。
例7.5(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60%以下由分出公负 责, 60%至 100%之间的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并规 定赔付限额为50万元,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则分出公 司和分入公司各自承担的责任见下表(单位:万元)。
费分配及赔款的分配也按保险金额的同一比例进行。
分类: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指原保险人
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人
分保的方式。 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保险金额的大小,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 例来分担责任、分配保险费、分摊赔款。分保比例是 事先约定、固定不变的。
C X , R 0,

CX CX
自留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E ( N ) cf (c)dc X [1 F ( X )]
0 X
分保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E ( R) (c X ) f (c)dc
X
Var ( N ) [c E ( N )]2 f (c)dc
共 计
670
470
200
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 basis),
也称为巨灾超赔再保险,以一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总赔
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接受 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 在一次事故中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赔款总额 超过自负额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
责任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当分出公司的赔款超过约定的额度或标准时,其超出
部分由接受公司在一定的额度或标准内承担。
分类: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也
称超额损失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
原保险金额 4
0 0 3 3 0
15ຫໍສະໝຸດ Baidu
10(67%) 5(33%) 0 10 6.7 3.3
50
10(20%) 40(80%) 0 40 8 32
100
10(10%) 50(50%) 0 80 8 40
自留额(自留比例) 4(100%) 分保额(分保比例) 其他 赔款 自负赔款 分出赔款
其他
0
0
0
32

另一方面,如果自留额过低,则可能流失大量利
润。
7.2 最优自留额
1. 绝对自留额 绝对自留额,就是通过对初始准备金的规定及保险人 愿意承受的最大破产概率的控制以调控绝对自留额。 由如下的方程组来确定绝对自留额:
E (e k Y ) 1 ku e
^
其中:ε — 保险人可以承受的最大破产概率; u — 保险组合的初始准备金; k — 调节系数; ^ Y — 原保险人在再保险后的利润。
相对自留额的适用范围:

作为对普通溢额(即第一溢额)的补充。

特点: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自留额,相对于成数再保 险,比较符合分散风险的再保险原则。
溢额再保险
原保险人
自留赔款:
S C (i), N (i) I (i) C (i), I (i) S I (i) S
再保险人
分保赔款:
S 1 C (i ), I (i ) S R (i ) I (i ) 0, I (i ) S
其中Q: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
E ( R) Q E (C ) Var ( R) Q 2 Var (C )
结论:期望和方差按比例分配,未减少保险人的相对变异性。
例7.1(成数再保险)

在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中,每一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分出公司自留 30% ,分出 70% ,则在不同情况 下,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下表(单位:元)。

一次事故的划分至关重要,如,可以规定台风、飓风、暴风
连续48小时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 72小时为一次事故; 其他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为一次事故。

特点:适用于异常灾害或巨额风险,具有防范巨灾的作用。
例7.4(事故超赔再保险)

假定有一份超过5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事故超赔分保 合同,在 1年中发生了 4次事故,则分出公司和分入公 司对赔款的分摊见下表(单位:万元)。
0
X
cf (c)dc X [1 F ( X )]
X

[ X E ( N )] [1 F ( X )]
2
Var ( R) [c X E ( R)]2 f (c)dc
X

结论: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显著削减原保险人赔款的变异性。
例7.3(险位超赔再保险)

特点:手续简便,节约成本。 适用范围:规模较小或新开业的保险人;缺乏业务经验
的保险人;同一资本系统的子母公司之间的分保。
成数再保险
原保险人
自留赔款:
再保险人
分保赔款:
N (1 Q) C
自留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R Q C
分保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E ( N ) (1 Q) E (C ) Var ( N ) (1 Q)2 Var (C )
例7.2(溢额再保险)

当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超过了溢额再保 险合同的容量,则超过部分的 40 万元将放入其他合 同或安排临时再保险。

上表中,由于每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不同,每笔 保险业务的分保比例也不同,双方的责任比例是变 化的。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
事故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1
2 3
50
150 200
50
50 100
0
100 100
4
合 计
250
650
150
350
100
300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又称为停
止损失再保险,是以某一业务在一定时期的赔付率为 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与分入公司接受责任的 再保险方式。 赔付率,即保险公司已决赔款与已赚保费的比例。在
原保险金额 40 000 自留保险金额 12 000 分出保险金额 28 000 其他
100 000
500 000 1 500 000

30 000
150 000 300 000
70 000
350 000 700 000 500 000
表中第4笔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超过了100万元的合同限 额,则超过部分的 50 万元将列入其他合同或安排临时再保 险,否则仍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自留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E(N )
I (i ) S
分保赔款的期望与方差:
E ( R)
I (i ) S

S E[C (i )] E[C (i )] I (i ) I ( i ) S
2
1 I (i) E[C (i)]

2

S
S Var ( N ) Var[C (i )] Var[C (i )] I ( i ) I (i ) S I ( i ) S

假定有一份超过 50 万元以后的 100 万元的险位超赔分 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 5 个风险单位受损。如果 每次事故对风险单位的个数没有限制,则分出公司和 分入公司对赔款的分摊见下表(单位:万元)。
风险单位 1 2 3 4 5 共 计 发生赔款 20 50 150 200 250 670 分出公司 自担赔款 20 50 50 100 150 370 接受公司 分摊赔款 0 0 100 100 1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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