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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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六)“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往来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颁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四、申请条件:
(一)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二)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三)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
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
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八)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六、办理流程:
(一)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二)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理时限:予以备案的,5个工作日;不予备案的,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十、受理机构:广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事处)。
十一、决定机构:广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事处)。
十二、咨询渠道:广州海关网站或拨打广州海关“12360”热线。
十三、详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
(一)广州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周五至15:00)
联系电话:
(二)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绿岛湖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联系电话:0、2
(三)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顺德区服务中心东座3楼10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