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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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
为提高学院的工作效率,体现依法治校”的思想,规范学院各级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程序,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院规章制度的种类
学院规章制度分学院级规章制度(简称一级制度)和部门规章制度(简称二级规章制度)。
制度”是对某项工作和某一方面的活动提出规定性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是对某一项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
细则”是对已颁布的制度、规定作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第二章学院规章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能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二条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第三条从实际出发,实事求事。
第四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三章学院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五条学院党政工作的规章制度,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与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向党政办报送纸质、电子文档;学院二级管理规章制度由各部门负责起草。
第六条学院规章制度一般应对制度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七条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并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的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注意与有关的规章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章制度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制度将被起草的规章制度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学院规章制度的审定和发布
学院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完成后,须由党政办统一核稿,符合起草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履行审定和发布程序。
第十条学院党委工作的一级规章制度的草案,视其内容,可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提交党委会审议,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工作的二级规章制度,经各党总支、党支部大会审议,由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行政工作的一级规章制度,经院务会议审议,由院长审批;学院行政二级管理规章制度由各部门部务会议审议,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并向学院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一、二级规章制度的修改如有涉及重大问题的内容,须经同级会议重新审议后发布执行。
第十三条对不够成熟但实际工作迫切需要的学院各级规章制度,可先试行,待在实践中完善后正式发布。
第十四条学院一级规章制度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制发、存档,在发布的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二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一级规章制度相矛盾抵触,二级规章制度由各部门发文、存档、执行,同时向党政办报送相应的纸质、电子文档备案。
第十五条学院各级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除已明确规定解释部门的外,由党政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