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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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分析

曾艳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是业主主要的合同义务之一。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些业主不遵守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开发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呢?笔者认为,

第二种方式,开发商向业主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书,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通

知书的效力;

开发商采用此种方式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案件基本情况已经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的解除条件,而且笔者建议开发商在送达解除通知书时有条件的尽量通过公证的方式送达,这样即使业主拒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

解除通知书也视为送达,也为之后启动的诉讼准备了充足的证据。解除通知书送达之后,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条规定,业主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如业主在三个月内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解除合同事宜提出异议,则视为合同自业主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此时,开发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

力即可。

直接确认解除即可。

但如果开发商采用第三种或者第四种方式解除合同,需要特别注意在催款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者向业主送达解除通知书,超过一年就会灭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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