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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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6]81号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

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8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看病难题,同时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指当年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当年总收入3倍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五)旗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称“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以上救助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三、救助病种及费用计算

(一)重特大疾病救助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充足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救助的病种范围。

(二)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在政策范围内,在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支付后的医疗费用。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规定20种疾病的对象或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采取按病种和按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实行分类分段设置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病种、不设定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病种、设定起付线。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且必须是重特大疾病,并设定起付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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