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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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日化厂6月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 被代扣消费税4 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 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 0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 工生产化妆品M出售,当月销售额440 000元。该 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 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 300元。有关计算如下:
(二)税率(具体见P113~114)
现行消费税实行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 复合计税三种形式。(1%-56%)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我国现行消费税基本上是单一环节纳税,但对卷 烟的商业批发环节增征5%的消费税。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 使用时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委托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目 录
• 第1节 消费税概述 •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 第3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第1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四、消费税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 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 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 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额的确认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1.基本要求。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 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计税价格的申报(申请)。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 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 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 经济指标申报表”。
(一)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纳税额的 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凡是应税消费品 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增值税销售额 的确认也就是消费税销售额的确认,按此销售额 乘以消费税税率即可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 例:某酒厂年销售白酒2 000吨,年销售额预计 880万元。9月份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 税单价6 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5 0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应纳消费税计 算如下: • 应纳消费税=(150×6 500+10×5 000)×20%+ (150×2 000+10×2 000)×0.5 =365 000(元)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的计算
• 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 缴纳消费税。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 原料,继续加工生产成为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当 其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 消费税。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 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 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 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 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收取 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 但对因逾期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 消费税。 •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 理由的,由相关部门核定。
•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2 700+(4 000+5 000)-3 300=8 400(元) • 本月应纳消费税额=440 000×30%-8 400=123 600(元)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 关代征。部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也按调整后 的税率,即有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两种方法。进 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 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税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 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根据税不重 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 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计算消费税时,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 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 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 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 珠宝玉石。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属于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 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由 委托方自己在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 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 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 税税率) • 例:A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 供的材料成本95 000元,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 200 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5 000+1 200)÷(1-10%) =11 889(元) 应纳消费税额=11 889×10%=1 189(元)
•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8%)÷ (1-5%)=170 526(元) •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 526×5%=8 526(元) •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 000×(1+8%)+8 526=170 526(元) • 应交增值税税额=170 526×17=28 989(元)
• 例: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 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 万元,生产成本10万元。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额=180 000×5%=9 000(元) • 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 本为15万元,乘用车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8%, 则:
四、消费税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 相同。P45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 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p115
(一)税目
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税目。 1. 烟税目 2. 酒和酒精税目 3. 化妆品税目 4. 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
5.高档手表税目 6.游艇税目 7.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 8.实木地板税目 9.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 10.鞭炮、焰火税目 11.成品油税目 12.汽车轮胎税目 13.摩托车税目 14.小汽车税目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 在消费税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 下: 应税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 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 消费税一般没有减免税规定。现行对生产销售达 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 的30%缴纳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缴纳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免缴消费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用以投资、抵偿 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 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 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 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耗用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当期准 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 适用税率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 用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 费品量;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 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啤酒、 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第2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二、销售额的确认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五、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 六、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七、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 式确认其纳税义务。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书面合同 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书面合同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 税消费品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 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 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3.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标准: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2)从高适用计税价格。 (3)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4.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 式。
(二)其他生产企业wk.baidu.com售额的确认
• 应税产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含义及包括内 容与增值税相同),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 增值税税款。 •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 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 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 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 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 税税率或征收率)
• 例:某卷烟厂8月外购烟丝价款100 000元,月初 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 烟丝36 000元。当月以外购烟丝生产卷烟的销售 量为28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40元,共计 280 000元。有关的计算如下: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75 000+100 000-36 000=139 000(元)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139 000×30%=41 700(元) •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8×150+280 000×36%41 700=63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