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的新权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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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中的新权力观

赵长峰

2012-12-28 15:20:56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武汉)2007年2期作者简介:赵长峰,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国际事务研究所讲师、博士。

内容提要: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现实主义权力观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美国学者迈克尔•巴内特和雷蒙德•杜瓦尔在批判现实主义权力观的基础上,将权力分为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以及生产性权力四种形式,重新赋予了权力以巨大的解释力。

关键词:强制性权力制度性权力结构性权力生产性权力

一、对现实主义权力观的批判

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1] (P4)也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2] 自古以来一直被人们广泛使用,但也是困扰历史上诸多哲学家、思想家的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塔尔考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说,“权力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主要概念之一,尽管这一概念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在分析层面上,对于其特定含义以及它的理论脉络,缺乏明显的共识”[3] (P94);罗伯特•吉尔平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有关权力的定义如此之多,这是令政治学家们感到尴尬的事情”[4] (P24);约瑟夫•奈也曾说,“每个人都在谈论它,但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它”[5] (P177)。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一个政治社会学家,而不是一个国际

关系学者,但他给出的权力定义却得到了大多数国际关系学者的认可,“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6] 韦伯的这一思想在现实主义的权力定义中得到了响应,“国家运用其掌握的物质资源迫使其他国家做其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在国际关系领域,关于权力的定义还有许多,例如,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工具,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目标,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关系,还有的将权力看作是一种过程。但总体来说,自从卡尔对“乌托邦”进行猛烈抨击并宣称权力归属现实主义之后,国际关系学就开始倾向于把权力视为现实主义的专有研究范围。至今,学者们(包括国内学者和国外学者)一提到国际关系中的权力,只要不作特别说明,运用的都是现实主义的权力定义。

现实主义对权力的界定在国际关系领域流行甚广,虽然它不时受到来自其他学派的挑战,例如,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主权国家可以通过创建国际制度来驯服权力,强调社会选择的进程并给人留下一种制度是对权力的一种矫正的印象;自由主义强调许多重要的国际结果不能通过权力获得充分的解释,而通过民主的安排、自由价值,经济相互依赖和国际制度却可以得到较好的理解;主流建构主义也将权力抛在一边,强调规范结构、学习和劝说进程的重要性。但是客观地说,这些与现实主义竞争的流派并没有对现实主义的权力观造成太大的冲击,因为它们质疑的只是权力的解释力,而不是权力概念本身。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现实主义对权力的理解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它忽视了国际政治权力的其他形式;二是不能透彻地理解全球性结果是如何产生以及行为者是怎样不同地决定他们的命运。[2] 这可能正是现实主义解释力不断受到人们批评的主要原因所在。为了扭转这种颓势,不少学者对权力进行了重新阐释,其中受到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主要有:约瑟夫•奈的“软权力”[7]、苏珊•斯特兰

奇(Susan Strange)的“结构性权力”[8] 以及雷蒙德•杜瓦尔(Raymond Duvall)和迈克尔•巴内特(Michael Barnett)的“四种权力”观。[2] 鉴于国内学术界对于前两个人物及其权力观已有相当了解,本文只重点介绍后两人的权力观。

迈克尔•巴内特和雷蒙德•杜瓦尔认为在界定权力的概念时,除了应该考虑行为者运用资源控制其他人行为的能力之外,还应该包括:1、一些行为者是怎么样、为什么以及什么时候对其他行为者有控制权(power over);2、赋予或限制行为者塑造他们命运和未来全球生活的持久的结构和进程;3、社会结构和进程是怎样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能力,从而使行为者决定和追求其利益和理想。据此,他们对权力作如下定义:权力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各种效应的产物,这些效应塑造了行为者决定其环境和命运的能力。[2] 这一概念包含两个分析维度:权力运作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互动关系或建构的社会关系)和影响行为者能力产生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具体的/直接的或分散的/间接的),而这些区别产生了权力分类(见图表)和权力的四种表现形式:强制性权力(Compulsory Power)、制度性权力(Institutional Power)、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和生产性权力(Productive Power)。

图表:权力的分类

二、权力的四种表现形式[2]

(一)强制性权力:对其他行为者的直接控制。强制性权力关注的是行为者直接塑造其他行为者环境的一系列关系。许多应用广泛的权力定义可以归入到这一概念。例如,前面所说的马克斯韦伯以及现实主义者对权力的定义都与这一定义相似。在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看来,权力最好被描述为A拥有迫使B 做其本来不愿意做某些事情的能力,达尔关于权力的定义有三个特点[9]:其一,A有故意行为。这里重要的是A能使B改变其行为,如果B不按照A的意愿行事,那么就不能说存在着权力,因为这不是A所要求B去做的;其二,必须存在意愿冲突,B感觉到他是被迫改变行为。A与B要求不同的结果,最终是B失败;其三,A成功是因为它拥有迫使B改变行为的物质与观念资源。

强制性权力与上述学者所强调的权力有所区别:第一,强制性权力不一定是故意,只要是A的行为控制了B的行为或环境,即使是无意,强制性权力也存在;第二,强制性权力并不仅仅限于物质性资源,它可以包含象征性或规范性的资源。迈克尔•巴内特指出,有些阿拉伯国家利用象征性制裁改变了其他一些阿拉伯国家在某些事件上的行为;安理会中权力相对较小的国家可以利用法律规范限制大国的行为,等等。

(二)制度性权力:通过社会分散控制其他行为者。与强制性权力直接地控制行为相比,制度性权力强调行为者对其他行为者的间接控制。具体来说,这一概念关注的是行为者A和行为者B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对于行为者A

来说,它通过制度所规定的规则和秩序,指导、操纵和限制行为者B的行为。

强制性权力与制度性权力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首先,强制性权力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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