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_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_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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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
谢德仁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00084)
摘要 本文利用1999年、2001 2007年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数据来研究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在遏制公司盈余管理方面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认为,为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端入手更为有效。就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主要为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之动机而言,应该从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改进入手。而会计准则因其公共合约性质和不完备性,既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去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1999年、2001 2007年间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行为支持本文的这一观点,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显示,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而非会计准则在影响和制约着上市公司是否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资本市场 监管规则 盈余管理 债务重组
一、引言
H ealy和W ah len(1999)把盈余管理定义为,经理人为了在企业基本经济状况方面误导某类利益相关者或为了影响那些基于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数据的合约之结果,而通过利用财务报告和交易设计中的判断来改变财务报告。尽管有学者认为,若我们观察到的世界反映了最优经济行为的话,那么,盈余管理就是内生于合约均衡之中的,合约设计者已经理性地预见到发生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并在合约设计中反映了它们(Bush m an和Sm ith,2001)。也有部分经验证据证明投资者能够看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且盈余管理既可能导致资源错误配置,也可能有助于经理人可靠传递其私人信息给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而有利于改进资源配置(H ea l y和W ah l en,1999)。但长期以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眼中,盈余管理是不正确、需遏制的企业行为。 且不考虑盈余管理是否可能已在合约均衡之中,而给定盈余管理需遏制的话,那么,应该如何遏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呢?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一般逻辑顺序是:(1)产生盈余管理动机;(2)确定盈余管理的具体目标(盈余管理的具体方向、结构和程度);(3)选择具体盈余管理工具(手段),包括直接的会计工具和构造交易或事项等非直接会计工具。从这一逻辑顺序来看,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影响(1)、(2)乃至(3),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仅仅可以影响(3)。因为,就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三大主要动机 资本市场、合约和政府监管(H ea l y和W ah l en, 1999) 来看,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大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发挥重要影响,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盈余管理具体目标,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对盈余相关指标的监管规则来影响盈余管理工具的选择。其实,有些盈余管理动机本身就是由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所制定的规则有意或无意引致的。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无法影响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和盈余管理具体目标,上市公司只有在选择盈余管
* 本文研究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项目批准号70472006)。
本文无意讨论盈余管理本身及其经济含义,故本文对H eal y和W ah l en(1999)所关注的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频率、具体方法、
动机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不进行研究,对此方面的文献也不予以综述。
理工具和构造交易或事项时,需要考虑会计准则对各类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具体规范。如果会计准则规定某类交易或事项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则其不能被用来进行盈余管理。
蔡祥等(2003)综述此前我国相关研究文献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是资本市场监管动机,而
非资本市场动机和合约动机。
就此,我们不由产生一个问题,在上市公司主要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形下,到底是财政部不断修改会计准则来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成效大,还是证监会不断修改资本市场监管规则来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成效大呢?
直觉来看,
资本市场监管动机直接受证监会监管规则的影响,而证监会还可以通过影响前述(2)和(3)来影响上市公司的具体盈余管理行为,而财政部仅仅只能影响(3),为此,证监会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对盈余管理的遏制成效会更大。上市公司以债务人身份进行债务重组 的交易行为恰为此问题之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本文就试图利用1999年、2001 2007年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数据来比较研究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在遏制盈余管理方面的成效。
除本节外,本文还包括4节。其中,第2节进行理论分析和提出研究假说,第3节进行研究设计和介绍数据来源,第4节为检验结果及分析,最后是结论。
二、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行为
如前述,我国上市公司长期以来盈余管理的目的主要在于满足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之要求,其中,上市公司增加利润之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发生亏损或避免持续亏损而最终导致股票被暂停上市(停牌)乃至终止上市(摘牌)或为保配股资格(蔡祥等,
2003),而减少利润的
巨额冲销行为表面是导致当期巨额亏损,但实则有助于下一期迅速恢复公司盈利,从而可以保牌。而证监会和其控制下的证券交易所(以下我们统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资格监管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等监管主要是基于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会计业绩指标。因此,部分盈利能力较差的上市公司为获得股权再融资资格、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避免被停牌或被摘牌等就必然会进行盈余管理。既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迎合资本市场监管要求,那么,证监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其对相关监管规则的修订必定会引起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变化。为此,证监会又该如何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呢?放弃对会计业绩指标的采用,还是不断重新定义相关会计业绩指标及标准和修订监管规则?放弃使用会计业绩
指标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因为以会计为主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核心机制,离开会计指标的实质性监管是不可行的,交易成本极其高,除非证监会只做形式和程序性监管,把实质性监管工作尽量交给资本市场。故证监会在没有放弃实质性监管的前提下,采取了后一应对措施,即不断重新定义相关会计业绩指标及其标准和修订监管规则。从前述的盈余管理逻辑顺序来看,盈余管理首先不是个会计问题,而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问题(即盈余管理之动机和目标),只有到盈余管理工具的选择和交易或事项构造时才涉及会计。但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似乎从未缺席对盈余管理的批评和遏制工作, 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订过程就充分体现出来这一特点。
1. 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之变迁
我国 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于1998年6月初次发布,而后于2001年1月修订,2006年再次修订。1998年的该准则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偿债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和债转股时的股份价值,并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计入当期损益。2001年的修订则禁止把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将之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此外,也禁止在债务重组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2006年的修订则在主要内容上恢复至1998年版准则的相关规定,亦即公允价值计量再次得到采用,且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2001年财政部之所以要修订 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使得我国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符,且损害会计准则关于收入要素及收入确认的内在一致性,是因为(财政部给出的修订理由):
原准则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原准则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 。再比如,对于债务豁免,按原准则的规定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处理,这也给少数公司利用债务豁免操纵利润创造了机会。
作为实施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第1年,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先后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他们的分析报告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眼中,还是在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眼中,债务重组在2007年又有着很大的盈余管理嫌疑,且相关会计处理没有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证监会(2008)建议把来自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理解为股东和关联方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于证监会的建议,财政部在2008年12月份发布
当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改完成(伴随之大小非减持)和经理人股权激励实践等,上市公司后两方面的盈余管理动机将会日渐强烈。
本文限于主题,不讨论其他监管机构(如银监会)、审计师、资本市场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等因素对盈余管理的可能遏制。我们后面的行文中不再强调上市公司是债务人身份进行的债务重组,但凡是提及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均指此类债务重组。摘自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讲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