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一)

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一)

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

概述

•教师资格体检是教育部门确认安徽教师资格的一项重要流程。•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是教师资格体检的依据,旨在确保教师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体检项目

•身高、体重指数

•视力检查

•听力检查

•呼吸系统

•心血管系统

•神经系统

•骨骼和肌肉

•泌尿系统

•妇科检查(适用于女性教师资格申请者)

•其他相关项目

体检标准

身高、体重指数

•身高要求:男性≥ 160cm,女性≥ 155cm。•体重指数(BMI)要求:≤ BMI ≤ 24。

视力检查

•裸眼视力要求:不低于。(矫正视力不低于)听力检查

•能听到声音的频率范围要求:250Hz - 4000Hz。•左右耳各项声音传导的最低响度要求:30dB。呼吸系统

•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肺结核等。

心血管系统

•无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神经系统

•神经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神经疾病。

骨骼和肌肉

•脊柱、四肢骨骼完整,关节功能正常。

•肌力正常,无严重肌肉疾病。

泌尿系统

•泌尿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疾病。

妇科检查(适用于女性教师资格申请者)

•无严重妇科疾病,如宫颈糜烂、卵巢囊肿等。

其他相关项目

•根据具体职业要求和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特殊情况,可能会添加其他体检项目。

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教育部门要求为准。•教师资格体检前应进行全面体检,并及时处理已知疾病。

•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告知体检医师个人身体状况,配合医生的检查要求。

•若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可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相关健康证明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以上即是关于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

有关教师资格申请者提供一定的参考。请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体检,并

确保自身健康状况良好。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改革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则 1.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3.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一)

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一) 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 概述 •教师资格体检是教育部门确认安徽教师资格的一项重要流程。•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是教师资格体检的依据,旨在确保教师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体检项目 •身高、体重指数 •视力检查 •听力检查 •呼吸系统 •心血管系统 •神经系统 •骨骼和肌肉 •泌尿系统 •妇科检查(适用于女性教师资格申请者)

•其他相关项目 体检标准 身高、体重指数 •身高要求:男性≥ 160cm,女性≥ 155cm。•体重指数(BMI)要求:≤ BMI ≤ 24。 视力检查 •裸眼视力要求:不低于。(矫正视力不低于)听力检查 •能听到声音的频率范围要求:250Hz - 4000Hz。•左右耳各项声音传导的最低响度要求:30dB。呼吸系统 •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肺结核等。 心血管系统 •无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神经系统 •神经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神经疾病。 骨骼和肌肉 •脊柱、四肢骨骼完整,关节功能正常。

•肌力正常,无严重肌肉疾病。 泌尿系统 •泌尿系统功能正常,无严重疾病。 妇科检查(适用于女性教师资格申请者) •无严重妇科疾病,如宫颈糜烂、卵巢囊肿等。 其他相关项目 •根据具体职业要求和教师资格申请者的特殊情况,可能会添加其他体检项目。 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教育部门要求为准。•教师资格体检前应进行全面体检,并及时处理已知疾病。 •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告知体检医师个人身体状况,配合医生的检查要求。 •若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可向当地教育部门提交相关健康证明材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以上即是关于安徽教师资格体检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 有关教师资格申请者提供一定的参考。请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体检,并 确保自身健康状况良好。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考生同时必须参加的就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目录 1认定材料 2操作规程 3资格认定 4认定权限 5违规处理 1认定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所需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3.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1份。 4.学历证书影印件1份。(2013年6月复印)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上“与 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6.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要由各系签 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7.非师范类学生需提供参加国家“两学”考试合格证影印件1份(复印件上 要由各系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系公章) 注:此档案材料各班组织学生填写后以班为单位交系上保存,所有材料待网报确认前交教务处教材科以便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待定)。[1] 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 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

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 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 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2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 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 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作“正常”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

敬爱的读者,今天我将和你一起探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这一主题。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是教育系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对于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从多 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主题,以便让读者能全面地理解相关内容。 1. 背景介绍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是在教师招聘和认定中进行身体检查的一项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断提升,对于教师的 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教育部对 于教师的体检标准做出了更新和调整,以确保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 健康水平。 2.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的具体内容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主要包括身体指标、生活习惯、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身体指标包括身高体重指数、视力、听力、心 肺功能等方面的要求;生活习惯则着重考察教师的日常作息、饮食和 锻炼习惯;心理健康则是通过心理测评等方式对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 进行评估。这些内容全面而细致地体现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的要求和标准。 3. 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我认为这一举措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中坚力量,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

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通过对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考察和 评估,有利于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水平。这一举措也 能够提高教师们自身的生活和健康意识,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教书 育人的责任。 总结回顾 通过本文的介绍和探讨,相信读者对于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一举措对于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 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健康状况有着积极的作用。希望我所共享 的个人观点和理解能够给读者带来启发和思考,也期待教育事业能够 不断进步,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通过本篇文章,我对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这一主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估和探讨,并共享了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希望本文能够对 你有所启发,也期待教育事业能够不断进步,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 人才。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2023的实施将对教育系统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举措将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高教育教学 的质量和效果。对教师身体健康状况的全面考察将有助于减少教师因 身体原因而导致的职业病发生率,保障教师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实施也将促进教师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形成积极的健康示 范效应。

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 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 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标准

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标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严重血液病、严重神经官能症、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甲型肝炎、晚期血吸虫病; 3.男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0厘米;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放宽至男性不低于150厘米,女性不低于145厘米; 二凡有下列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大动脉炎,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并伴有并发症者; 3.类风湿脊柱强直、严重慢性骨髓炎; 4.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5.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未愈者,艾滋病患者; 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着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电图不正常或心律严重异常或心脏杂音明显,均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 4.若肝功能ALT及AST均高于正常值需进行肝炎相关检查,所有关于肝炎项目的检查中一律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遇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二条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岗位。 第十三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幼儿园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十五条本体检标准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体检表(2019年版)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体检表(2019年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广州市增城县(区) 申请资格种类 史。本人应如实填写患病时间、治愈等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四)心 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 合格。 第七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 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九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 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是指国家对于教育行业从业者的职业水平、职业素质的认证。其中体检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保证教育行业从业者的身体素质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帮助教育从业者了解自己的体检情况,提高对职业的认同感。 一、体检项目: 1. 身体指标:包括身高、体重、腰围、BMI指数等; 2. 心肺功能:包括心率、血压、肺活量等; 3. 外科科目:包括面部皮肤、牙齿、耳鼻喉、四肢、脊椎等; 4. 内科科目:包括视力、听力、血常规、生化指标、心电图等。 二、体检标准:

1. 身体指标: (1)男性体重:(身高-105)×0.9,不得低于60公斤,超过85公斤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2)女性体重:(身高-100)×0.9,不得低于45公斤,超过70公斤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3)腰围:男性不得超过90厘米,女性不得超过80厘米; (4)BMI指数:18.5~24.9为正常范围,25~29.9为超重,30及以上为肥胖。 2. 心肺功能: (1)心率:男性60~100次/分钟,女性65~105次/分钟; (2)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3)肺活量:男性≥2.5L,女性≥1.8L。 3. 外科科目:

(1)牙齿:必须口腔卫生良好,不得有智齿、残缺或龋齿; (2)面部皮肤:不得有痘疤、痘痘、疱疹等瑕疵; (3)四肢和脊椎:脊椎必须不存在畸形、曲度过大等,四肢必须无残疾。 4. 内科科目: (1)视力:裸眼视力0.8以上为合格,佩戴眼镜后视力0.6以上为合格; (2)听力:双耳的最低听力阈值应该在25分贝以下; (3)血常规: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血红蛋白等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4)生化指标:血糖、肝功、肾功、尿酸等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5)心电图:必须不存在病态波形、心率过快或过慢等异常现象。 三、体检注意事项:

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体检标准 第一条体检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条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型肺TB、浸润型肺TB、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核病:肾TB、骨结核、淋巴结TB、腹膜TB,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一)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ALT、AST、GG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合格。 (二)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大、小三阳)、肝功能正常、HBV-DNA 测定值正常,合格。 (三)申报学前教育专业的,乙肝病毒携带,不合格。 (四)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急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缺血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或后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七条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心肌炎病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律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第八条心电图检查重度心律失常的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窦性心动过缓,心律每分钟55次以上,血压正常; (二)窦性心律不齐; (三)偶发房性早搏或室性早搏。 第九条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不合格。 (一)肺叶切除,肺不张; (二)BP≥140/90mmHg(18.66/12Kpa)或BP≤86/56mmHg(11.46/7.46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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