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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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财产权保护
摘要: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为着自己的目的而拥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这是人性最基本的要求,单凭民法规范对财产权的保护并不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必须在宪法的高度上给与保障,只有不断完善宪法上关于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的层面上对宪法给与一定的保障,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关键字:财产权,私人财产,基本权利,公民权利,人权
法律上财产的概念指的是人与资源的关系。

财产权使得拥有者能对资源的使用,消费和转移作出决定。

至于哪些资源可以被用于这些目的,在各个法律制度中则千差万别,而特别要取决于文化价值和技术发展状况。


人们为着自己的目的而拥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这是人性最基本的要求,而宪法需要对这种要求给与保障,以实现人的价值。

财产是自由的要素,从而对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分析,财产被视为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若对人们的劳动果实不加保护,人们就会丧失生产的动力,失去了生产的动力,就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

⑵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不管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都是有利的。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起着一定的作用。

但是民法作为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市民法,依然有些领域是无法进入,因此无法进行规制。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必须从宪法的高度出来,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能够使对财产权的保护进入民法无法规制的领域,甚至对于民法的实施,也有着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一、财产权包含的人权因素
在古典自然法学家看来,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基本上是最为重要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的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⑶财产权是重要的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自然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

现实存在的财产,就是根据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一经承认,如果我们违反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拿走他人的东西就是非法的。

(一)财产权是人性的基本要求。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的,是上天赋予的一种自明的权利。

人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会对衣,食,住,行产生合理的要求,这是一种最基本的生理要求,只要人需要有尊严地生活下去,这些需要就会一直存在。

人对于物质的需要,就会对物质产生占有,只有对物产生了占有,就会有财产的观念。

对人所占有的财产的保护,是人性的一种需要。

人必须以物质为生存的基础,人一旦脱离了物质,便无法在这个世界上生存。

(二)财产权为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

自由,公正和平等是作
为法学价值取向,是几千年来恒古不变的话题,关于自由,公正和平等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其中对于自由的推崇,法学家们一直变现着极大的热情,将自由推向了一种极致。

财产权是自由的物质基础。

没有物质保障,变谈不上自由,自由就只能成为空想,是被束之高阁的空中楼阁。

只有通过对财产权保护,使人们在一定的物质保障下,自由才成为一种可能。

财产占有权是个人自由所必不可少的,它既为个人自由提供了保护,又使个人获得了自治的能力。

没有取得财产的权利,没有行使财产权的自由,这个人就没有了自主的自由,就没有了人格尊严。

剥夺个人自由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因而财产权是人格尊严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借助财产权而获得自治而独立的。

财产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是人类一切自由的前提。

⑷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权,只是做奴隶的权利,而奴隶的生存权由于没有财产权从未得到过保障,对奴隶财产权的剥夺也正是奴隶制与文明背道而驰之处,在当今的文明社会,已经不存在奴隶制,应该给人民的财产权足够的保障,实现人民的自由。

人们对财产权是关切的,早法律中,既是最起码的关切,也是带有终极性的关切,因为法律是对财产权的最后的保障。

没有财产权作为依托的生存权只能是空洞的权利,且造成财产权与生存权的对立,因为财产权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把不可分开的生存权与财产权截然分开,生存权也必然失去依托。

⑸否定了财产权也就使人们失去了生存的动力与条件。

否定了财产权,自由就失去了保障。

二、宪法上财产权之内涵
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一系列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各部门法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确定公民的权利,最后形成由宪法和法律体系保障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体系。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在民法上已经加以保护,但是必须从宪法的高度对公民的财产权给与保障,才能使得财产权在法律上的保护获得合理的基础。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指从公民的基本权利意义上而言的,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与主题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性,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宪法上的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比民法上的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因素,它并不指向具体的客体,而是更侧重于权利主体对财产权享有支配性权利的资格。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和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但他并不因此丧失通过合法的途径或方式获得财产和处分财产的资格。

财产权是人权的重要的,核心的内容。

从”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思想的高度认识财产权,财产权在宪法上所具有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关于财产权行使的一种资格,而不是财产权本身。

正是由于这种资格的存在,使得个人具有了享受各种具体的财产权的可能性。

(2)宪法意义上的
财产权是不可转让的,公民的权利包括自由权,生存权,平等权和财产权。

财产权是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一种资格,如果这种资格可以转让,就意味着也可以出卖生命权,出卖自由权,这是与人的自然权利相违背的。

这样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被宪法规定下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3)财产权是不可被剥夺的。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享有财产权的权利,它不同于具体的财产权利,给予法定的理由,具体的财产权是可以被剥夺的,但是宪法所赋予的获得财产的资格则是不能被剥夺的,它构成了公民生存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前提。


财产权在宪法上的性质,决定了财产权在宪法上的重要地位。

宪法之功能乃在于它划定国家与公民的权利界限,限制国家的权力并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领域的侵越,从而达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目的。

⑺由于财产权利在公民权利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基本关系的法律,正由于宪法的上述功能,宪法在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核心内容的同时,对财产权利的规定也同样应当放在该内容的突出位置,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大都是如此。

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不同于私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对财产权进行保护,取决于财产权的性质和宪法的性质两方面。

宪法范畴内的财产权是指关于财产权的行使的一种资格,而不是财产权本身,这种资格是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不可剥夺的。

从宪法的本质角度来看,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是对公民的生存权,
发展权的基本保障,是整个社会经济得以发展的前提。

⑻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特点在于对财产进行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区分,并以不同的条文表述,作不同的宪法保护,在我国的宪法历史上,从未给与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对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变革,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

在2004年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的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982年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规定国家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陷。

私有采茶全的范围也要比所有权宽的多。

我们知道,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中心,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权就是财产权的全部。

只是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中的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无权,合同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非合同之债中的财产权利等等都是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特别是随着财产权价值化合观念化的趋势,所有权以及不能涵盖财产权的全部内容。

因而提出保护私有财产权,加大了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也能较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对财产权进行宪法保障的意义
在宪法意义上,财产权与平等权,自由权相并列,构成宪法基
本权利体系,宪法财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形成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特别排他性。

宪法财产权的特别排他性针对国家和政府的防御和保障。

(一)财产权保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它不仅是市场经济自发秩序的前提,也是构成社会自律的首要条件,因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础。

只有体现在财产权中的意志不会成为主观的任性,而能够与理性相一致,任何人在财产的战友,使用和处分关系中,都会理性地进行成本-收益核算,而不会滥用他的自由以遭破产。

财产权受到蔑视与人权受到排斥紧密联系着,因为在财产权得不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对成本收益进行理性核算的
约束。

由于个人对其行为没有后顾之忧,法律秩序必然受到严重威胁。

受保护的财产权可以稳定人心,而人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

只有以理性而非任性为基础的法制们才能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种社会制度不允许个人拥有财产,就会造成人人处于赤贫状态,那么这样的社会是没有安定和秩序可言的,更不可能建立法治国家。


(二)加强对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划定公民和国家的法律关系,防范国家权力的无线膨胀及其对公民的侵越,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而在公民的基本人权中,财产权又居于核心地位。

⑽保障财产权,则使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有了基本基本的物质保障,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才有了物质前提,人权保障才有了真实的内容。

若对公民的财产权保障的力度不够,则会直接影响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甚至是对诸如自由权,平等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侵犯。

所以对于财产权的强有力的保障有利于宪法所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

(三)财产权保障是促进经济文明的重要手段。

社会生产是在一定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相互作用的过程。

提高经济效率,需要普遍界定人们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质资源的所有权,物权保护和人权保障都是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条件。

⑾统民法的财产权就是物权,注重物质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即使现代民商法与人力资源密切相关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主要侧重它们的物化形态。

宪法则把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无论在物质资源还是自身尊严方面,都确保人的主体资格的角度来保护权利,以充分发挥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要实现制度创新,就要运用宪法保障包括财产在内的基本人权。

如果没有宽松的社会环境,没有信仰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科学研究的自由,社会生活失去理性的指引,社会就难以进行制度创新,至少人类需要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

⑿宪法和法律没有界定个人财产权的条件下,公有财产的名义所有者就是全体公民,由于集体行动成本过高,他们不可能很有效地去行使权利;只有明确地界定个人财产的范围,才能对财产进行更好的保护,实现个人的财产权,促进经济的增长。

五、结束语
财产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与平等权,自由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宪法应当平等地保护财产权。

在承认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权的同时,应当给与个人财产权以平等的保护。

当然,在现阶段,我国对财产权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在民商法律之中,在宪法的层面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应该有的保护。

只有不断完善宪法上关于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的层面上对宪法给与一定的保障,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只有在宪法层面上给与了足够的保障,也才能更好地实施法律,保证法律被遵守。

注释:
⑴萧瀚主编:《宪政十二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
⑵萧瀚主编:《宪政十二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
⑶何怀宏著:《契约伦理和社会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⑷王焱等著:《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
⑸杨心宇主编:《现代国家的宪政理论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⑹刘剑文等著:《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⑺刘剑文等著:《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⑻刘剑文等著:《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⑼赵世义:”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⑽杨心宇主编:《现代国家的宪政理论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⑾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⑿心宇主编:《现代国家的宪政理论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瀚主编:《宪政十二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
[2]何怀宏著:《契约伦理和社会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王焱等著:《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
[4]心宇主编:《现代国家的宪政理论研究》,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5]刘剑文等著:《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张千帆等著:《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8]陈弘毅著:《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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