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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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摘要

所称的“工程师”在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在英国称为“咨询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其统一称为工程师。在施工合同条款下工程师扮演着不同且相当复杂的角色,享有众多的权利,同时也有行为准则的限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他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协调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相互利益,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以及工程按期按质完工。是联系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对于工程师地位和作用的清楚正确的认识将有利于其对实践操作的指导意义,有利于理清工程项目当事人之间关系,有利于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和保证。

本文基于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01)的理解,将对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地位;作用;比较分析

二、工程师的地位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工程师扮演着业主代理人、独立人、施工监理人、准仲裁员四种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1、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

既然业主选择了一个合格的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那么对于业主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工程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定的资金、设计和规定的质量要求下完成。而在这个时候,工程师的角色就是作为业主的代理人,按照合同要求来完成业主分配的使命,通常包括下述几种职责:设计、质量控制、工期控制、项目组织管理、成本控制等。

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或者说这些条款实质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行使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01)中的“工程师”指发包人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可以行使全部“工程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监理)工程师则行使剩余之权利。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行使的其实就是发包人授权代表之权利。作为该文本制订依据之一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也有类似之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第 3.1条款明确指出“业主任命工程师”,“除非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工程师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应视为工程师为业主工作”。这些主要规定均表明:工程师系受业主之托,行使业主的权利,而非受承发商双方共同委托,行使双方共同授予的权利或进行调解。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实质上也是一份业主对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分析表明: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业主授予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地位是业主代理人。

2、工程师是独立人

许多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均规定除了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之外,工程师还有独立人地位。工程师虽然是受业主聘用为其监理工程,但工程师是业主和承包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处于中间人的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规定“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处理”;有25处规定工程师就工期和价款确定问题作出确定前应该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

工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他在处理各类合同中的问题时,表明自己的意见、决定、批准、确定价值时,或采取影响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任何行动时,均应仔细倾听双方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然后根据合同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决定。

3、工程师是施工监理人

从工程师权利条款看,工程师首先处于监督管理承包人、宏观控制承包人在施工中履行合同情况的地位。其有权进行主动的安全、资金、进度和质量跟踪,而并非只是施工中的被动检查。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指示不能做出有效反应,则工程师有权根据合同提出警告、强迫执行,甚至动用“承包人违约”条款来进行制裁。

承包人作为施工合同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他首先并且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来达到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相对而言,在承包人执行施工合同来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时候,工程师就处于作为施工监理人的地位。而在发挥施工监理人作用的时候,工程师必须意识到这一地位的重要性,并且在承包人力图实现质量目标的努力过程中发挥积极支持和推动性作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第37.1、37.2款分别规定工程师作为监理人,应该通过“检查”、“计量”、“检验”2‘等手段来保证项目的施工满足下面几个方面的要求:①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②按照进度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③按照成本计划规定的费用要求;④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工期要求;⑤按照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例如: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工程师通过完成这些要求,控制并促使承包人从组织和管理上采取积极措施,随时调整施工过程中的偏差,以确保合同总目标的实现。

4、工程师是准仲裁员

通常情况下,工程师并无最终决定工程争议的权力.只是以准仲裁员身份出现,除非施工合同特别约定。承发包双方依法享有诉权。当工程师的地位为发包人的代理人时,工程师没有裁决权,对工程师所作决定,承包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当工程师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并兼为独立人时,如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1999-0201)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等标准合同文本中,工程师往往拥有一定的裁决权,但该裁决权是相对的,承发包任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即对发生的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时,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7条款则规定规定了约定仲裁或诉讼的两种方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通用条件第67.1条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最初的裁决决定之日起70天以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庭对工程师的裁决提起异议。

但是在影响仲裁结果的诸多因素中,工程师的意见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工程师的这一准仲裁员地位对于承包人,或更广泛地说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关键的。

三、工程师的作用

1、协调各方关系

工程项目实质上是要建立一个以工程师为中心的合同管理体系,工程师是否能独立于业主和承包人,对完成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其的使命至关重要。因此工程师的首要任务就是协调好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构筑起业主、承包人、工程师三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并实现相互平衡。尽量减少工程纠纷与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工程能够顺利的进行。

工程师的协调工作包括:

a.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应当以合同为前提, 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进行耐心的解释, 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沟通汇报, 反应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情况, 争取建设单位的谅解与支持; 要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研讨、联谊活动等为契机进行沟通;

b. 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 工程师在现场要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 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要认真落实监督部门所提出的整改要求, 争取监督部门支持;

c.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即不是建立与被监理的关系, 也没有合同关系。在监理工作程序方面, 监理方对设计的要求与建议, 一般通过建设单位进行转达或落实, 但也不能局限于此, 要与设计现场配合人员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 以便随时沟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d. 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工程师要及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使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工作。

2、维护监理程序,实行监督管理

工程师的任务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即通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项目的最优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实际上工程师相当于项目经理的角色。工程师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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