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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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0 期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的确定及其借鉴
On Subject Qualification's Definition Of Foreign Environmental Public Welfare Litig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李
一、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源于美国, 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 美国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律上与案 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才能成为案件的原告。 但是, 随着环 境问题的严重以及公害事件的频繁出现, 民众强烈要求 美国参议院因应此一趋势乃 扩大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 《清洁空气法》 于 1970 年 中特别加入公民诉讼条款, 赋予 ” 《清洁空气法 》 民众借助联邦法院督促执法的权利。 美国 第 304 条 a 款规定: 任何人都可以以直接或间接受影响者 “保护公众利益” 的名义对包括公司和个人 的名义甚至以 ① , 《密 在内的民事主体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出诉讼。 之后 》 执安州环境保护法 也确认任何人都有向法院提出保护 环境的诉讼权利。 然而, 美国法院在起诉人资格的具体 认定上又设定了一定的标准, 典型的案例是 1972 年发生 “塞拉俱乐部 ” 的 诉内政部长莫顿案。 在此案中, 塞拉俱 乐部虽然认为林业部的决定违反了联邦的多项法规, 但 却没有把兴建巨型滑雪场对其造成直接损害作为起诉的 理由, 对此, 法院认为原告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 事实上的损害, 即塞拉俱乐部应当提出理由说明其成员
: 《通过公益诉讼, , : 《环境公益诉讼》 , 蒋小红 推进社会变革》 载别涛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34 - 135 页。 : 《通过公益诉讼, , : 《环境公益诉讼》 , 蒋小红 推进社会变革》 载别涛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37 页。 : 《公益诉讼理念研究 》 , 颜运秋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125 页。 :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 《法学论坛》 2008 年第 6 期, 马明生 载 第 98 页。 Roger W. Findley and Daniel A. Farber. Environmental Law. 3rd Ed. West Publish Company, 1992. :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 , : 《环境公益诉讼》 , 李艳芳 载别涛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13 - 114 页。 : 《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 》 , : 《环境公益诉讼》 , 吕忠梅、 吴勇 载别涛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38 - 39 页。 : 《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 》 , : 《环境公益诉讼》 , 吕忠梅、 吴勇 载别涛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39 页。
(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
内容提要: 我国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上存在着标准过于严格 、 范围过于狭窄、 实现的方式单一等很多缺 陷, 不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应当明确环境公益诉 讼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建立三元制的诉讼主体模式, 并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特点进 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借鉴 制度设计
瑡 瑏 为提起诉讼。 二、 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对主体资格的确定
我国目前的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均属于私 益诉讼, 诉讼主体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 不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 共 利 益, 否 则, 法院将不予受 。《 》 : “ 、 行政诉讼法 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理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 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点在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中明确反映出来。 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利于环 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其缺陷主要表现在: ( 一) 确定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标准过于严格 无论是环境民事诉讼还是环境行政诉讼均将主体资 格限定为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自 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公 然不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 共利益, 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当然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 存的权利。尽管环境侵权行为与某些人属于间接利害关 系, 或者属于日后的直接利害关系, 但由于暂时没有直接 环境 的利害关系就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其结果, 公共利益没有受到法律保护, 环境侵权行为也没有受到 法律制裁。 ( 二) 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 由于现行法律强调“直接的利害关系 ” 和“自身的合 , 法权益” 因此, 导致环境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具体表现 为: 一是检察机关不具有环境诉讼主体资格。 在我国, 根 《宪法 》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据 及诉讼法律规范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负责 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然而, 现实的状况是检察院法 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只能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实现, 或者是 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环境民事公诉, 这不利 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 诉讼中的作用有限。 通常情况下,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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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0 期
不能向法院提出法律救济时, 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 寻求对这一阶层的 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 人遭受的法律错误或损害给 予 司 法 救 济。 由 此 可 以 看 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典型的特征是放松了对诉讼 出, 主体资格的限制,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和民间团体都有权 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 提起公益 诉 讼, ④ 系。 但是, 不能单独针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而只能对 邦政府、 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等国家机构提起公益诉讼, ⑤ 私人当事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加入到公益诉讼中。 在法国, 对行政主体因违法的作为和不作为或者因 严重疏忽、 过失行为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 任何环保团 体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确认、 撤销或采取管制措施的行 政诉讼。在行政公益诉讼中, 环保团体的诉讼利益乃是 该特定环保团体中部分成员、 整体或更大范围所关注的 环境利益, 此诉讼利益既不同于个别成员的环境利益, 也 ⑥ 不同于社会整体的环境利益。 可见, 团体诉讼是法国环 ⑦ 境公益诉讼的重要表现形式。 从以上国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上看, 有 以下几种情况: ( 一)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确定标准较宽 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确定上改变了“直接利害 “实际的损害” 标准, 没有把受到 作为原告行使起诉 关系” 权的前提, 而是强调只要存在“事实上的损害 ” 就可以认 。 “ ” 定其具有原告资格 对于 事实上的损害 的范围也相当 , “大量案例表明的基本思想是只要能够确认损害就 宽泛 ⑧ ” 而且, 针对多个人能否就同一伤 足以确立当事人资格。 “事 害提起诉讼的问题, 美国法院确立的原则是只要存在 , 实上的损害” 不论这种损害是哪个方面的, 环境保护团 体和其成员均可以提起诉讼。 起诉权不能因为许多人受 到同一种损害而剥夺, 衡量起诉权的标准是定性的, 而不 ⑨ 是定量的, 只要损害存在, 不管其范围大小都是一样的。 ( 二)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广 从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的行使主体看, 包括任何人, 、 、 、 具体来讲包括公民个人 团体 企业 政府, 尤其是授予环 境保护及其他社会团体以起诉权。 同时, 在司法实源自文库上 授予当代人代表后代人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 国外 实践表明, 环境资源管理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是符合环境 公诉特征的。 如美国环境保护局、 州政府可以把环境违 法者作为被告, 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禁止命令及支 付民事制裁金的诉讼; 英国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 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即使在坚持检察机关起诉
劲( 1963 - ) , 女, 汉族, 辽宁锦州人,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教授 。
: 《美国环境法概论》 , 王曦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第 147 - 151 页。 :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 , : 《环境公益诉讼》 , 李艳芳 载别涛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113 页。 : 《美国行政程序法》 , 王名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第 6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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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1 年第 10 期
的主体包括: 公民; 社会组织、 公共团体; 国家机关( 在我 瑥 瑏 国具体指检察机关) 。 有的学者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可以 以环保为宗旨的环保民间团体提起, 其他 由依法成立的, 相关人特别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 也应当承认其原 瑦 瑏 有的学者建议我国现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个人、 告资格。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均可为公益而对污染环境和破 坏资源的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是将一些专业团体 同时, 应当将部分主体排除在原告范 纳入原告行列中来, 围之外, 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 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 因为它们没有提起民事诉讼
瑧 瑏 的必要。
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 是以行政 由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的具 诉讼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的,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是, 环境保护行政机 也就是说, 关在环境诉讼中不应当单纯地处于被告地位, 其在环境诉讼中应当具有双重身份, 在成为被告的同时, 也应当有权以环境保护管理者的身份对污染环境和破坏 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是环保公益组织的作 用未发挥出来。 由于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限制, 环保公 益组织只有在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有资格向 否认了其享有代表其成员向法院起 法院起诉。实际上, 诉的权利。四是后代人环境诉讼起诉权法律规定欠缺 。 后代人是潜在的法律主体, 其环境权益也必须得到保障, 尤其是在当代人及其政府或权力机关基于认识的局限性 和利益追求的盲目性经常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后代人赖 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但是,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却处 瑢 瑏 于空白状态。 ( 三) 环境诉讼实现的方式单一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时, 他们只能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检察机关、 环境 保护行政机关以及环保公益团体无权接受委托起诉, 因 他们不能作为代表人行使起诉权。 此, 三、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资格制度 ( 一)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 《英汉辞海》 : “因个人的利 对起诉资格一词的解释是 益或与案件的结果利害攸关而享有的法定起诉 权 或 资 瑣 瑏 。 格” 公益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原告是否具有起诉 “直接利害关系 ” 资格的问题。如果按照 标准将会导致公 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人关注, 即使 有人关注却因为不具有起诉资格而无法向法院 提 起 诉 是否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 讼。事实上, 准不是个人的人身、 财产和私益性环境权益受到损害, 而 是具有导致公益性环境权益和生态平衡发生危险或损害 的行为产生。只要具备这一点, 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同时, 当事人是否适格还取决于法律是否授权, 即法律是 否明确规定公民诉讼条款, 只有这样, 公民的诉权才不致 瑤 瑏 于受到传统诉讼法诉讼要件的限制。 ( 二)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建立三元制的诉 讼主体模式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我国学者提出了各自 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 我国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 李
① ② ③
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害。 当然, 这里所说的“事实 上 的 损 ” 害 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上的损害, 也包括美学上的、 环 ② 境舒适度上的等非经济上的损害。 在美国公民诉讼中, “私人检察长 ” 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理论即 理论。美国最高 法院认为: 在出现官吏的违法行为时, 为了制止这种违法 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 例如检察总长, 主张 行为, 。 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国会也可以不授权一个官吏提起诉 讼, 而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私人团体提起诉讼, 制止官吏 的违法行为。得到这样授权的人可以说是一个私人检察 ③ “私人检察长 ” 理论, 公民个人或者法人团体 总长。 根据 因为获得了国家或法律的特别授权而成为公共权力的代 表, 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 起诉讼, 从而具有原告资格。 从这个意义上说, 美国公民 诉讼正是依据该理论建立起来的。 印度是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 印度的公 益诉讼制度是通过判例发展起来的。 印度最高法院法官 将公益诉讼概念解释为: 如果侵犯了某一个人或某一阶 层人的法律权利而对其造成了法律上的错误或损害, 但 该人或这一阶层的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造成的无力状态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瑠 瑏 瑡 瑏




瑠 瑏 传统的国家也开始注意环境保护机关的参与。 ( 三) 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的方式较多
由于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 所以, 公民个人和法人团 体有权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直接提起诉讼。 同时, 在有些 国家通过公民个人举报的方式由检察长作为代表人提起 公益诉讼; 还可以请求环境部长调查可能的生态违法行 为, 环境部长必须无条件承诺接受调查请求, 并将调查结 由其决定是否依法对指控的违法行 果提交给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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