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培训材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eabharlann Baidu染环境罪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严重危害环境、损害 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 过国家或者省污染物 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重金属: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 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 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 (Hg)、镉(Cd)、铬(Cr)、砷(As), 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 铊、锑。
具体行为 法源 罚则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 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 关闭 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 者关闭 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 者关闭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 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 用淘汰的设备或生产工艺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未按期完成环保部门下达 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 的限期治理任务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 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 大事故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5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地方污染物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
6
法律责任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不一定 要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分别为 重金属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危险 废物等。
32
污染环境罪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 井、渗坑、裂隙、溶 洞等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的
暗管的实质在于隐蔽排污,这 是暗管的本质属性,不应拘泥于具体 的形式: ① 中途接管,分流直排; ②暗设阀门,伺机偷排; ③私改擅 接,不合理设置溢流口; ④通过可 移动的软管、泵等偷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 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 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 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产破坏,对造成的 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 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
4
第九条 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 好风气。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污染环境罪
非法排放、倾倒、处 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的
如被查处时尚未达三吨,但是 企业有犯罪动机排放、倾倒、处置三 吨以上的,犯罪未遂现象等同于实施。
污染环境罪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 定,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 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9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 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 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 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0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设环境 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 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当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 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4年4月,全国 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起正 式施行。
颠覆
共五章 45条
老环保法
共七章 70条
新环保法
第二条 什么是环境
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 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 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7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评要求,不得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技环境监察机 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 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8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 物排放的设备设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1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 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新老环保法对比
7月,我局发现区内一企业污水收 集井内架设临时泵,将生产废水, 通过软管排入藻江河,目前按上限 10万元处罚。
八、重点案例
1、2013年2月,常州市春港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化工 残渣—危险废物,总量约8吨,该危险废物应该送安耐得 焚烧处置。被查实是企业员工与环卫串通,以每车200元 的价格直接运出园区,进行倾倒。企业最终被罚20万元, 列入园区整治关闭对象,现在已经被拆除,土地整平。 如果发生在“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6月8日)之后, 企业负责人、经手员工、环卫,都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突出问题 5、实际产废情况与环评不一 致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产废在原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废大于 一吨,或者原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废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 产生;危废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环评预计的20%或少于预 计量50%;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发现的,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竣 工验收后发现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出具专项论证 说明,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直接出具情况说明
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五 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 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 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 境污染事故
一、法律红线--涉停业、关闭的违 法行为
34
案情简介
结果:6月杭州法院审判两位涉 案人员(厂长、污水操作工)分 别被判刑九个月、七个月,并处 罚金。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八、重点案例
2、2014年七月,新区长江路某企业被查实废油贮存场所 未规范设置标志牌、废漆渣包装袋(桶)未张贴标签。 按照罚则该作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初犯,且其它违法 情节不严重,未造成污染后果,最终处以罚款3万元。如 果发生在青奥会期间,将被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 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 民,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18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 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6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注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 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 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 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三吨涉刑法)
一、法律红线—部分法规提要 1、新环保法—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 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部分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的,除 给予处罚外,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2、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苏 环办)—以试点方式分阶段推进,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网 上报告,逐步替代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3、常州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治安案件 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10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 ,制造、运输、使用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 停产或限产 • 区政府停业、关闭
新老环保法对比
违法行为
旧法
新环保法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 罚款
• 罚款 • 查封、扣押 • 拒不执行的,对企 业负责人拘留
新老环保法对比
违法行为
旧法
新环保法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
• 教育警告 • 罚款
• 罚款 • 查封、扣押 • 拒不执行的,对企 业负责人拘留
一、法律红线—常见环境违法 行为
具体行为 罚则 十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堆放场所防范措施不到位、未设 置警示标牌、危废包装物不设置识别 标识
非法从事危废经营活动
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危废所得三倍以 下罚款
十万元以下罚款
危废存放超过一年
危废申报弄虚作假 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危废
限期整改,逾期环保部门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产废单位承担
11
新老环保法对比
违法行为
旧法
新环保法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 罚款,最多10万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 染物的
• 罚款 • 查封、扣押 • 对企业负责人拘留
新老环保法对比
违法行为
旧法
新环保法
超标排污或未按期完成 污染治理的
• 停产或限产
2013年 7-12月
100件
194%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 污染环境罪
刑事事件
97人
76%
87件 刑事事件3件
2013 2012
94人 生效判决人数3人
生效判决人数
2013 2012
2012 年同期人民法院未审理 295% 155% 过此类案件
2012年 同期
审结刑事案件
生效判决人数
污染环境罪
20
一、法律红线--涉刑事违法 行为
具体行为 法源 罚则 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三 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 十八条 (破坏环境资源 者其他有害物质 保护罪 ) 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倒、堆放、处置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条 (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