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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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
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5]57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城区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69号)、《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扬清水[2014]1号)精神,结合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市“清水活水”工程)是指纳入《扬州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清水活水”工程方案审查和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工程验收、河道长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清水活水”工程严格执行统一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期评估等程序。

第五条河道实行“河长制”管理,城区河道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农村河道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通报。

城区河道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文件中明确的市区两级河道管理职
能,各责任主体应确定河长和管理机构,落实长效管护经费,采取自行建立或外购服务等形式建立长效管护队伍,严格长效管护激励考核机制,农村河道按照《扬州市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方案审查和前期工作
第六条市“清水活水”工程应按照沟通活水、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景观提升的原则统一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城市“清水活水”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水办)审查后,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市发改委在审批过程中,工程项目涉及水系沟通、防洪排涝、水域填埋、管网改造、污染治理、通航安全等内容时,需事先征求规划、水利、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前期工作应严格控制投资。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控制原则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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