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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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约》中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 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 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
3、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但是,如 果沉默或不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 使发盘人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 即可构成接受。
(二)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四个主要环节
一、询盘(Inquiry/Enquiry)
买方或卖方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商品的成交条件 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业 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报盘”或称“报价”,也可称为 “邀请发盘”。 1、询盘可是具体的,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全部交易条件的探询。 2、询盘也可是一般性的,只表示询盘发出人的一种交易愿望。 3、询盘还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种商品价格的探询,此种询盘又称 为询价。
报价单的要点
要和工程师了解相关要求和探讨技术上的问题。
要成本核算人员认真核算成本,报个最有竞争力 的价格,而不是照搬以前的成本加上一点利润就 报出去,这样成功率也不大。
内容:品名、型号、数量、规格、相关技术参数、 日期、价格等。最好附上你们要的产品的图片。 没有的话,型号要写清楚。你可以要求报什么价 FOB 或CIF等,美金报价或是人民币报价,也可 问下交货期。
(3)《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态度,“非向一个或 一个以上特定人(即公众)提出的建议,应视为邀 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5、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商人的习惯认为:
(1)虚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 发盘 中有保留条件,如 The offer is valid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这样的发盘不利于 成交。但可以在所报商品价格行情突变情况下,给发 盘人留有调价或另卖他人的余地
实盘的性质和含义如同前面提到的一般意义上 的发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可随意 发出,尤其是生效时间更要有多方面考虑。
(二)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实际业务中的实盘、虚 盘皆应如此),至于明确到何中程度才算十分明确, 要依据具体商品及特定交易环境来定。
2、表明经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人即受约 束的意思(一般在实际业务中的实盘才有这类意思表 示)
(三)发盘的有效期
实际业务中的虚盘没有有效期之说,一般在实盘 里都要表示出发盘人设定的接受有效期限,否则发盘 人将无期限地受订立合同的约束。
关于接受有效期限的规定办法,可以规定一 个最迟接受有效期限,也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有效期限。
(四)发盘的生效时间
历史上,英美法系认为发盘发出时即生效,大陆 法系认为发盘到达受盘人时生效。由于现代的传真、 E-Mail 及 EDI等信息传输方式的应用,使得发盘的 发出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时间差近乎于零,无论是大陆 法系的到达主义还是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都失去了Biblioteka Baidu探讨的意义。
3、由买方主动做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称为递盘或递 价(Bid)。
4、两大法系与《公约》在发盘构成方面的不同观点
(1)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凡向非特定人即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 视为发盘。
(2)英美法的判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 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
2、接受原则上必须是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 条件,否则即构成还盘或拒绝。除非发盘 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不反对受盘 人对原发盘的更改。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接受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1、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 被受盘人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在生效前依法撤回或撤销。
3、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拒绝或还盘。
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 力。
三、还盘(Counter Offer)
受盘人对原发盘人的发盘内容没有全部 无条件接受,而是对这些条件进行了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构成了还盘,其 结果是:
(2)实盘(Firm Offer), 即发盘中表示出只要受盘 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发盘人将无条件地 按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 法律责任。如有类似“The offer is valid subject to your acceptance reached us before 5:30 pm, 5th Dec., 2003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offer)”字样 的发盘就是一份实盘。这样的发盘有利于成交,但 发盘人要承担一定的商品价格行情的突变风险及面 临另卖他人受限制的困难。
(一)解除了原发盘对原发盘人的约束。
(二)还盘变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的关 系人位置互换。
(三)还盘中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内容如 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原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 原发盘的拒绝。
四、接受(Acceptance)
(一)接受的含义
1、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限内, 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二、发盘(Offer/Quotation)
(一)《公约》中发盘的定义
1、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明确并且 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 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可见,发盘是 一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不可随意 发出。
2、由卖方做出的这订立合同的建议称为发盘或 称报盘、报价。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同上一个问题一样,由于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 使得信息的传出时间和到达时间几乎是同步,因此, 发盘人一般是没有发盘未到达时的撤回和到达同时的 撤销时间的。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这一问题指的是发盘人发出实盘后,在何 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实盘对自己的约束,一般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时候,所发实盘即结束对 发盘人的约束,发盘效力自行终止。
3、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但是,如 果沉默或不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 使发盘人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 即可构成接受。
(二)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四个主要环节
一、询盘(Inquiry/Enquiry)
买方或卖方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商品的成交条件 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业 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报盘”或称“报价”,也可称为 “邀请发盘”。 1、询盘可是具体的,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全部交易条件的探询。 2、询盘也可是一般性的,只表示询盘发出人的一种交易愿望。 3、询盘还可以是专门针对某一种商品价格的探询,此种询盘又称 为询价。
报价单的要点
要和工程师了解相关要求和探讨技术上的问题。
要成本核算人员认真核算成本,报个最有竞争力 的价格,而不是照搬以前的成本加上一点利润就 报出去,这样成功率也不大。
内容:品名、型号、数量、规格、相关技术参数、 日期、价格等。最好附上你们要的产品的图片。 没有的话,型号要写清楚。你可以要求报什么价 FOB 或CIF等,美金报价或是人民币报价,也可 问下交货期。
(3)《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态度,“非向一个或 一个以上特定人(即公众)提出的建议,应视为邀 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5、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商人的习惯认为:
(1)虚盘(Offer Without Engagement), 发盘 中有保留条件,如 The offer is valid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这样的发盘不利于 成交。但可以在所报商品价格行情突变情况下,给发 盘人留有调价或另卖他人的余地
实盘的性质和含义如同前面提到的一般意义上 的发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可随意 发出,尤其是生效时间更要有多方面考虑。
(二)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实际业务中的实盘、虚 盘皆应如此),至于明确到何中程度才算十分明确, 要依据具体商品及特定交易环境来定。
2、表明经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人即受约 束的意思(一般在实际业务中的实盘才有这类意思表 示)
(三)发盘的有效期
实际业务中的虚盘没有有效期之说,一般在实盘 里都要表示出发盘人设定的接受有效期限,否则发盘 人将无期限地受订立合同的约束。
关于接受有效期限的规定办法,可以规定一 个最迟接受有效期限,也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有效期限。
(四)发盘的生效时间
历史上,英美法系认为发盘发出时即生效,大陆 法系认为发盘到达受盘人时生效。由于现代的传真、 E-Mail 及 EDI等信息传输方式的应用,使得发盘的 发出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时间差近乎于零,无论是大陆 法系的到达主义还是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都失去了Biblioteka Baidu探讨的意义。
3、由买方主动做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称为递盘或递 价(Bid)。
4、两大法系与《公约》在发盘构成方面的不同观点
(1)大陆法规定,发盘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提出,凡向非特定人即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 视为发盘。
(2)英美法的判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 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
2、接受原则上必须是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 条件,否则即构成还盘或拒绝。除非发盘 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不反对受盘 人对原发盘的更改。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接受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1、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 被受盘人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在生效前依法撤回或撤销。
3、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拒绝或还盘。
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 力。
三、还盘(Counter Offer)
受盘人对原发盘人的发盘内容没有全部 无条件接受,而是对这些条件进行了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构成了还盘,其 结果是:
(2)实盘(Firm Offer), 即发盘中表示出只要受盘 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发盘人将无条件地 按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 法律责任。如有类似“The offer is valid subject to your acceptance reached us before 5:30 pm, 5th Dec., 2003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offer)”字样 的发盘就是一份实盘。这样的发盘有利于成交,但 发盘人要承担一定的商品价格行情的突变风险及面 临另卖他人受限制的困难。
(一)解除了原发盘对原发盘人的约束。
(二)还盘变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的关 系人位置互换。
(三)还盘中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内容如 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原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 原发盘的拒绝。
四、接受(Acceptance)
(一)接受的含义
1、 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限内, 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二、发盘(Offer/Quotation)
(一)《公约》中发盘的定义
1、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明确并且 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 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可见,发盘是 一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不可随意 发出。
2、由卖方做出的这订立合同的建议称为发盘或 称报盘、报价。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同上一个问题一样,由于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 使得信息的传出时间和到达时间几乎是同步,因此, 发盘人一般是没有发盘未到达时的撤回和到达同时的 撤销时间的。
(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这一问题指的是发盘人发出实盘后,在何 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实盘对自己的约束,一般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时候,所发实盘即结束对 发盘人的约束,发盘效力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