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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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收入分配制度的优化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中国现代化

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表现为“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交织,目

前主要的矛盾之一就是威胁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的收入分配问题。改革收入分

配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将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制度建设

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既需要调整初次分

配中政府、居民和企业三者关系,也需要调整二次分配中居民间分配关系。而

设计与实施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恰能发挥其在这方面的应有作用,因此

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在中国是事关全局、“顺天应人”的重大问题,是深化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调整税费对国民收入影响不大,降低民众对财富两极分化的不满情绪

可以适当对民众减负通过减税增加广大劳动人民的实际工薪收入,也有助于提升消费,扩大我国内需,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改革个税的意义:

个税改革在减税方面的效果,对中等收入者的益处更大

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税收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力手段,而在税收杠杆中,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高收入者多纳税,中低收入者少纳或者不纳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长期以来又缺少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现实经济的矛盾逐渐趋于明朗化,

个人所得税在实行过程中渐渐暴露出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初衷,因此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同问题,应该改革现行税制,拓宽税源,合理确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现公平税负,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完善,建立一套更富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如图所示,根据我查阅的资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上升趋势。1994

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10年增加到4837.17亿元。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方面作

出了调整。经测算,此次调整与2010年相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税收是财富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分配与流动,财政收入少了,留归纳税人的部分就多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针对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众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吉林大学的杨超文先生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路径选择》,梁敏的《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王平《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等都对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我结合了他们了观点和自己的看法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归纳了如下几点:(一)费用扣除不合理,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

平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不相同(如:住房、教育、医疗、抚养人口等),这将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较大。另外,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假如有一个4口之家(父母没工作,妹妹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4口人,人均1000元,按3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50元。另一个4口之家4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3000元,也就是人均30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偷税漏税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私有企业的大力发展,公民收入的多元化,使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个人所得税的监控上遇到了诸多难题。在普遍百姓的意识里,对于纳税的自觉性相对淡薄,逃税、偷税等不法行为比比皆是,公民税收法治观念的认识不足是当前国家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比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个人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

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二是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三是各种保险投资逃税。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积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教育储蓄逃税。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蓄种高5%以上。

(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单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税收收入的6.6%,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人所得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30%-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相对较低。在过去的30年里我国经济总量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均走在世界前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三十多年中也增加了近百万倍,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测算的

一项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五千亿元以上。其理由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总收入水平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我国2009年税收总收入为59514.7亿元,个人所得

税收入3949.27亿元,我国2010年税收总收入为7320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4837.17亿元,两年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之比均为6.6%。如果按照发展中国家15%的比例计算,我国2009年应该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应为8927.26亿元,2010年应为10980.3亿元。(四)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根据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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