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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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项目合同
合作合同文本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 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 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 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 号)《关于印发2015
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的通知》(财办库〔2015〕27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等。
二、本合同主要用于采用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
三、为了更好的完成公路工程PPP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甲、乙双方签署《公路工程PPP 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作为公路工程PPP 项目合同文件。
甲、乙双方分别为:
甲方:(政府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
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
特别说明: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双方确认并承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
(2)甲方获得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
(3)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乙方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继项目公司在
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义务。
第1条定义及解释
1.1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2 其它
在本合同中:
1.2.1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1.2.3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2.5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2.6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或替代;
1.2.7 本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合同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
1.2.8 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改变本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
1.2.9 在本合同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0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第2条合同主体及风险分配
2.1 政府方主体
2.1.1 政府方主体资格
2.1.1.1 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全面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及代表政府签署本合同。
2.1.1.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可由政府另行书面指定其他部门或机构承继,但需书面通知乙方及项目公司。
2.1.2 政府方主体的权利
2.1.2.1 根据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对项目公司的融资进度、项目投资进度、征地拆迁进度、工程变更、工程安全、运营维护管理状况以及项目移交的具体工作等进行监管;
2.1.2.2 对本项目的建设规划、地勘、设计、项目预算审核的全面控制权;
2.1.2.3 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条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管。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项目公司的违规行为;
2.1.2.4 对项目公司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的安全征地拆迁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管,并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项目区域内基础设施进行临时接管;
2.1.2.5 法律法规、行政规条授予政府方的其他权利;
2.1.2.6 在项目合作期内,当项目公司具有以下之一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及材料报政府方备案:
(1)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更、股权质押;
(2)对外转让、抵押、处置项目区域内的设施和资产;
(3)项目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
2.1.3 政府方主体的义务
2.1.
3.1 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发生投资运营权利提前收回的情况外,政府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投资运营权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维护投资运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合作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投资运营的内容或妨碍投资运营权的行使;
2.1.
3.2 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争取相关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协助项目公司完成与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报批等工作,包括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立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批文及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