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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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电人教[1996]776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6.11.18

【实施日期】199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

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1月18日电人教[1996]776)

现将《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十月份部召开的劳资处长会议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

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意见

电力企业现行岗位技能标准是1994年部颁标准,两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物价指数的大幅度上涨,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稳步增长,企业承受能力不断增强,企业配套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水平有了相应的增长,工资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现

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难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电力部电人教〔1994〕61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电力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1.符合国家对电力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要求

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各单位不得借此突破国家和部下达的工资控制计划和工资控制线,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现新的工资增量。2.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

调整工资收入分配结构应有利于发挥基本工资,特别是岗位工资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作用,使岗位工资在工资分配中逐步占主导地位。

3.有利于保持行业工资标准的统一性

近两年来物价涨幅较大,部分企业自行出台了企业工资标准,本次调整工资结构,新颁工资标准要基本覆盖现行企业工资标准,从而规范企业分配行为,为下一步实行一岗多薪工资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4.工资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

新颁的工资标准作为行业的工资标准,要和企业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工资基金的承受能力相联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用不同的工资标准。

5.有利于简化工资分配形式

本次调整工资标准要适当冲销部分物价补贴和岗位性补贴。

二、调整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结构的具体意见

1.调整行业工资标准

①调整岗位工资起点水平和岗差

岗位工资起点(六类区)由现行80元、100元、120元调整到120元、150元、180元。

岗位工资标准一(六类区)岗差由现行10元调整到25元。

岗位工资标准二(六类区)岗差由现行12~14元调整到30元(详见附表)。

②为了有利于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不作调整,仍按电人教〔1994〕617号文执行。

2.鉴于电力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对电力行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要求,本次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按以下范围和顺序使用工资总量:

①企业自行出台的企业工资标准。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等。

②各种物价补贴和岗位性津、补贴。鉴于本次调整工资标准已考虑了职工生活物价指数,各单位执行地方1994年以来的物价补贴予以冲销,冲销不了的部分予以合并冻结。

③奖金。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

④在国家和部下达的工资计划及控制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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