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量刑程序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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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量刑程序的建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0-0025-01

摘要:结合各级法院实践以及学界的观点,此文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按照适用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标准式量刑程序、集中式量刑程序与隔离式量刑程序分别予以介绍。另外,为使量刑程序能积极发挥其效益,笔者会提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建议,以形成完整的量刑程序体系。

关键词:量刑程序自由裁量权隔离式量刑程序量刑建议权

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必要性

审判公开原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公开整个审判程序的要求,而且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量刑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应该遵守此原则予以公开进行。而量刑与定罪分离则可使专门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年龄等都在庭审中予以公示和调查,在各方参与下的质证涉及的证据才可以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而且裁判中要有量刑理由的说明,此种模式将量刑程序完全公开,符合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的可行性

部分西方法学界研究人员的初步结论证明,陪审团制度并非是导致两段式审判制度出现的唯一原因,促使这种两段式审判存续的更深刻的理由是现代刑罚理论所倡导的再定罪与量刑问题上所做的不同考量。这说明陪审团等制度,只是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在西方国家参在的特殊表现形式,并不是此种模式的标志性制度。在其他国家或社会形态下可以有不同的外部表现形式。从我国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与我国早期基层法院自下而上的量刑程序改革可知,我国具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建立的土壤与基础。

二、初步确立的量刑程序模式

(一)标准化量刑程序

标准化量刑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试验的基础上最先确立的,其适用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确定的程序: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控诉双方先出示犯罪事实证据,然后量刑事实的证据,法官对其展开调查;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在法官的指导下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展开辩论,然后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另外,检察官与被告方都可以就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庭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对量刑裁量的心证过程作出说明。

(二)隔离式量刑程序

法学界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不同,在法院所确立的标准程序模式基础上,设立了专门适用于不认罪案件的隔离式量刑程序,对此

陈卫东教授根据在芜湖法院所作的实验而对此种模式有详细的论述。

此种模式的建立有其先天的合理性:1、在确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下可以免除量刑程序,节省了诉讼时间,节约了有限的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2、如果将不认罪的案件也适用于标准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与辩论阶段都进行量刑考量,就直接背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实质上是对非确定有罪的被告人采取了有罪推定的态度,这对于我们这么多年来的改革成果而言是一种倒退。

(三)集中式量刑程序

针对这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适用集中式量刑程序在学界争议不大,而且《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也对其予以确认,因此在此只作简要说明。在此程序中,可以省略有关定罪问题的庭审过程,借鉴英美法系的量刑听证程序对其构建。对于定罪问题,法官只就控辩双方移送的案卷材料予以审查作出判断。对量刑问题,则由检察院统一给出量刑意见,派员出庭与当事人进行辩论,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进行。法官在听证基础上作出量刑判断,作出最后的量刑判决。在此程序中,量刑是庭审焦点问题,应予以充分重视。

三、配套措施建议

(一)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确立

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庭审阶段有提出对被控诉人的量刑建议的权力,其是公诉权超越“定罪请求权”而内涵扩张的表

现。针对这一制度的设立,检察院早已有所关注并有所试验,且有所初步构建。著名法律名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得方式实现“。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建立可使量刑公开,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法官慎重对待量刑问题,就量刑裁决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从而减少司法的不公、徇私舞弊问题的出现。对此项权力的建构,司法实务工作者正在对量刑建议权的范围予以讨论,所以正式的建立指日可待。

(二)律师参与权保障

量刑程序的建立,使人们对律师的依赖程度提高了,因为如何发挥控辩双方尤其是律师在庭审前的指导作用,这是保证量刑事实和信息得以全面出现在法庭上的关键所在。但是我国律师行业现状却不容乐观,如律师能力参差不齐、行业监督体制欠缺、对职能的承担能力也有待加强。所以针对律师行业整顿以及保证律师参与量刑程序权方面予以建立,这也是对被告人实体正义实现的保障。

(三)诉讼期限改革

量刑程序从定罪中独立出来,对于复杂案件在以前诉讼期限不变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审判质量,而且也会造成案件积压,所以对此状况需要延长诉讼期间。但如果不对案件类型加以区分都延长诉讼期间则会影响诉讼效率,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加重当事人负担。所以我们应坚持量刑程序改革要对案件性质加以区分,采用不同的量刑程序,构建繁简合一的多元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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